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就调整《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政文〔2017〕100号)中关于工业、小型仓储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内五区以及郑州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区域内,工业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70元/平方米调整为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由170元/平方米调整为零。
二、以上标准自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三、各县(市)、上街区在以上标准之内制定各自标准,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