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应急避难场所作为政府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应对灾害事件和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减轻灾害影响、增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大作用。科学地规划、建设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救援及恢复重建有着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郑州市人民政府改革完善应急管理体系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应急基础能力。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改善民生、建设国家中心城市为引领,为最大限度减少突发灾害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平安郑州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科学规划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应急避难场所工作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各地依据人口规模、建筑密度等实际,制定详细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在空间上合理布局,合理确定用地面积、服务半径、场地容量等,做到既能迅速疏散受灾群众、又便于有序安置灾民。
(二)属地负责,规范建设
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编制当地应急避难场所布局专项规划,作为地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依托辖区内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学校以及大型体育馆、展览馆、会展中心、校舍等室内公共场所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规划选址所在地块产权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主动配合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落实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有关事项。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建设资金由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财政解决。
(三)平灾结合,资源共享
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要一所多用,平时完全服务于自身原有的功能,灾时是市民避灾的场所。场地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节约,发挥城市公共设施的综合服务功能。
三、目标任务
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依照《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和河南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DB 41/T 1754—2019),分类建设(Ⅰ类、Ⅱ类、Ⅲ类),加快推进。到2025年底,郑州市城区及县(市)城区人均避难场所面积要全部达到2平方米以上;到2029年底,要全部达到3平方米以上,形成以中心城区为主,远近结合、覆盖面广、设施配套的应急避难场所体系。
四、相关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1.市教育局:负责区县(市)在学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协调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学校应急避难场所的管理。
2.市工信局:负责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内电力供应协调工作。
3.市公安局:指导协调相关单位进行Ⅰ类应急避难场所直升机起降场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依据国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标准,指导疏散通道及周边相关交通标识、标志的设置;负责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区域的巡逻防控,指导协调区县(市)群防群治力量做好夜间守护,负责防范应急避难场所区域发生盗抢避难设施的违法犯罪事件;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内部及周边地区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管理方案。
4.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区县(市)对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5.市人社局:负责配合各区县(市)做好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劳动类培训学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工作。
6.市资源规划局:负责配合完成有关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落实;指导各区县(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用地规划控制工作;指导区县(市)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7.市城建局:负责指导区县(市)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
8.市交通局:负责指导区县(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对外交通运输保障等工作。
9.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市)应急避难场所内环卫、供(排)水等设施管理工作。
10.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区县(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周边水利工程调度。
11.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市)在公共文化场馆、A级旅游景区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工作。
12.市卫健委:负责指导区县(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卫健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
13.市应急局:负责协调指导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应急避难场所工作;指导区县(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和管理。
14.市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市)在体育场馆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的相关工作。
15.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指导协调粮食和物资储备应急体系建设及应急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16.市园林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市)做好绿化区域、公园内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督促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应急避难场所的设施、设备、标示等的设置应与绿地、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风格相近。
17.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区县(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示意图设置。
18.市气象局:负责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区域灾害天气的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雷电防御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区县(市)开展应急避难场所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19.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通信企业指导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单位(或场所权属和管理单位)做好场所内应急通信建设和管理。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支持配合相关单位牵头组织的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避险安置工作需要,配合做好应急避难场所启用管理有关工作。
(二)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负责编制发布当地应急避难场所布局规划;负责辖区范围内应急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负责建立当地应急避难场所信息数据库;负责发布应急避难场所相关信息。
五、措施机制
(一)严格建设标准
按照《应急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 21734—2008)和河南省《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范》(DB 41/T 1754—2019),对新(改、扩)建学校、公园、绿地、体育馆等场所,有效利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应急避难场所选址要求的必须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工程项目总预算中,做到同规划、同施工、同建设;对不需进行较大改造就能达到应急避难场所标准要求的学校、公园、体育场馆等场所,要充分利用其供水供电、音响广播、通信等原有设施设备,加快场地改造和完善应急设施配套,使其达到避难避险要求;对已建但尚未达标的应急避难场所,进一步完善通信、供水、供电、排污、救护、消防等配套基础设施和相关标识设置。
(二)强化资金保障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将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纳入防灾减灾能力提升项目,实行属地化规划、建设、管理、演练,所需经费列入区县(市)财政预算。各区县(市)每年根据设备运营实际需求保障运维经费,可采取直管、街道(乡镇)管理或者购买服务、签订协议等方式,依法按程序委托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应急避难场所所在地块、区域产权(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管理,对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三)加强后期管理
坚持建管并重,既要注重前期建设,又要加强后期管理,坚决杜绝“重建设、轻管理”情况发生。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检查,确保场所内各类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和物资储备充足。区县(市)应当按照当地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引导群众有序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组织有关单位在应急避难场所有序开展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应急避难场所在突发事件发生,需紧急启用时,由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社区(村)或相关单位按照预案组织实施,应急避难场所的权属单位要积极配合。
六、有关要求
(一)统筹考虑,完善机制
落实区县(市)政府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督促落实,实行应急避难场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明确目标,有序加快组织实施,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分类建设,加快推进
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是一项任务紧迫、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加强沟通、积极谋划,加快辖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进度,确保每年年度任务和总目标计划圆满完成。各单位实施过程中要做好质量监管、工程验收,认真做好技术资料和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三)统一标识,加强宣传
区县(市)应急部门应当依托全国应急避难场所综合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定期更新数据,将其作为智慧城市“应急一张图”的重要组成部分。建成的应急避难场所,必须划定各类功能区,编制应急设施位置图,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应急避难场所位置及避难知识的宣传力度,可利用政务平台、旅游咨讯、街头巷角宣传牌等发布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让居民随手可查可到应急避难场所,使广大市民知晓、爱护应急避难场所,支持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防灾避难场所、自然灾害避难点(洪涝灾害避险点、地质灾害避险点等)、社区避难场所、受灾人员集中安置点、避灾安置场所、人防工程避难所、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场所等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理。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根据市级实施意见及时制定并发布适宜本地区的应急避难场所工作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郑政文〔2011〕244号文件)同时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