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47445745/2026-00035
  • 郑州市人民政府
  •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实施意见
  • 2026-03-25
  • 2026-04-17
  • 意见
  • 郑政文〔2026〕34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 “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
郑政文〔2026〕34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制度和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强化房屋安全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央“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安排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严守房屋使用安全底线,为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提供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将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作为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增进民生福祉的基础性工程和重大任务,高度重视,完善机制,重在落实,全面提升房屋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居民生活居住品质。

(二)坚持系统谋划

统筹谋划“三项制度”,强化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形成房屋安全问题发现、隐患消除、资金保障的城镇房屋安全管理新机制,确保我市城镇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状态可管可控。

(三)坚持体检先行

将房屋安全体检作为实施管理、维修、更新等工作的先决条件,坚持“先体检、后更新”,以体检发现的安全隐患为核心导向,精准定位房屋养护、修复与提升的重点,推动建立“体检发现问题、评估安全风险、维修更新治理、实现长效健康”的闭环管理机制。

(四)坚持守正创新

着力探索完善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机制,在资金筹集、运行模式、监管体系、激励措施、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积极开拓,勇于创新,全面提升房屋安全风险的预防、管控与治理能力,推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三、工作目标

加快建立“三项制度”体系,推进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保障城镇房屋使用安全。

多渠道筹集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安全管理资金),构建涵盖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补充、监管的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

建立城镇房屋安全体检(以下简称房屋体检)政策与技术制度体系,组织开展房屋体检工作。

建立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以下简称房屋保险)制度体系,明确保险范围、保费标准和理赔流程等内容,完善房屋保险服务。

四、实施范围

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房屋体检制度和房屋保险制度实施范围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开区、中原区、二七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惠济区。其他区县(市)参照实施。

根据我市实际,将住宅类城市更新项目及市内五区老旧房屋较多的办事处作为首批房屋体检工作试点。后续根据试点成效有序扩大实施范围。

城镇房屋是指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经过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五、实施任务

探索建立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增量房屋严格按照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要求,强化全链条全生命周期安全使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存量房屋聚焦房龄30年以上城镇房屋的安全保障机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城镇房屋安全。依托郑州市房屋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推动城镇房屋数字化管理应用,为“三项制度”工作提供数智支撑。

(一)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

该制度为筹集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制度性安排,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多渠道筹集资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公共账户

公共账户分为市级公共账户、区级公共账户,筹集资金主要用于房屋体检、房屋安全应急处置等,旨在增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能力。

(1)资金筹集

市、区两级公共账户的资金包括争取上级资金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其他区县(市)公共账户由所在辖区筹集。

有条件的可以吸引社会各界出资补充。

(2)资金需求测算

市级公共账户资金需求按照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测算。

区级公共账户资金需求按照区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费用测算。

(3)公共账户管理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市级公共账户日常管理和资金调度使用,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负责区级公共账户日常管理和资金调度使用。

2.个人账户(维修资金账户)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个人账户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其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5号)执行。

(二)房屋体检制度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城镇房屋体检,通过调查随访、资料核查、现场检测和分析评定等方式,及时发现房屋安全隐患,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功能完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逐年分批次组织本辖区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房屋体检。其他房屋可参照执行。

1.体检组织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牵头拟定和完善房屋体检政策,加强技术指导,组织建立房屋体检指标体系,制定房屋体检机构管理办法,建立房屋体检机构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分类、分批次确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房屋体检机构。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从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房屋体检机构中选择,按照房屋体检相关技术标准和文件要求,对城镇房屋开展房屋体检工作。优先对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住宅房屋和教育、卫健、体育等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体检。

2.体检对象

对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住宅房屋实施体检,鼓励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非住宅房屋实施体检。

3.体检时序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清查本辖区纳入体检的房屋数量,并分年度与房屋体检机构签订房屋体检协议,组织开展城镇房屋体检工作。

4.体检费用

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从市级公共账户列支,城镇非住宅房屋体检费用原则上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按照本辖区当年度房屋体检计划,测算资金需求,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后,市级公共账户按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5.隐患治理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相关责任主体,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房屋体检中发现的隐患房屋及时实施治理。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在谋划城市更新项目时,可引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隐患房屋进行更新改造。

(三)房屋保险制度

按照“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全面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坚持“个人自愿、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房屋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服务”市场机制,对购买保险的房屋提供风险预防服务。当发生房屋使用安全隐患(事故)时,可通过所购房屋保险进行理赔,减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损失。

1.运行模式

市住房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金融监管部门、房屋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和社会需求开发覆盖房屋全生命周期的保险品种,明确保险范围、保费标准和理赔流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愿与房屋保险机构分年度签订和实施房屋保险协议。

鼓励建设单位对新建商品住宅投保房屋质量保险,其他房屋根据需要自愿购买各类房屋保险,按照相关要求及保险协议实施和管理。

2.保险范围

房屋保险范围应包括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人员临时安置费用、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补偿和房屋安全风险预防等内容。

3.保险理赔

房屋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在2小时内向属地住建部门和房屋保险机构反馈情况,原则上房屋保险机构2小时内抵达现场查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保险机构双方人员现场核对并确认损失情况(涉及第三方损失的,需三方人员核对并确认损失情况)、保险赔偿金额。房屋保险机构在达成赔付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偿金支付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受损第三方账户。

4.保险赋能

房屋保险机构履行保险责任,加强城镇房屋巡检、监测、维护等风险防范。标的房屋发生安全隐患(事故)的,房屋保险机构及时赔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配合实施房屋保险,参与监督保险责任落实。

六、工作要求

(一)依托现有市级城市更新工作机制,增强领导力量,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调度和监督指导,推动市、区两级联动,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二)财政、教育、工信、公安、民政、人社、资源规划、城建、城管、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健、国资、市场监管、体育、园林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全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三项制度”相关工作,推动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三)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城镇房屋状况排查摸底、年度资金需求测算、房屋体检机构选定、房屋体检协议拟订等工作,建立区级公共账户并筹集资金。

(四)2026年7月底前,推动工作落地实施,初见成效。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

七、工作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执行。其他区县(市)参照执行。

房屋体检机构、房屋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协议约定实施房屋体检、房屋保险。


附件:1.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2.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3.郑州市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工作方案(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6年3月25日



附件1


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

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账户类别

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以下简称房屋安全管理资金)制度为筹集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的制度性安排,率先建立资金账户,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多渠道筹集资金,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共账户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设立、管理市级公共账户,统筹用于房屋体检。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负责设立、管理区级公共账户,统筹用于房屋安全应急处置等费用。

(二)个人账户

房屋安全管理资金个人账户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其资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按照《郑州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5号)执行。

二、计划编制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纳入本年度房屋体检计划的城镇住宅房屋面积,测算公共账户资金需求,编制公共账户支出计划。2026年6月底前编制2026年公共账户支出计划,2026年12月底前编制2027年公共账户支出计划,2027年12月底前编制2028年公共账户支出计划。

各开发区、区县(市)年度公共账户支出计划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后执行。

三、资金筹集

依据年度房屋体检计划资金需求和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资金需求,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资金测算

(一)市级公共账户

市级公共账户资金需求按照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测算。

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按照纳入年度体检计划的城镇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房屋体检必检项价格测算,即: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纳入年度体检计划的城镇住宅房屋总建筑面积×房屋体检必检项价格。城镇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登记部门记载为准,未登记房屋以现场调查核实为准。房屋体检必检项价格以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中标结果为准。

(二)区级公共账户

各开发区、区县(市)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费用按照本辖区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总和的20%筹集。

五、资金使用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市级公共账户日常管理和资金调度使用,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负责区级公共账户日常管理和资金调度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一)资金用途

市级公共账户资金用于全额承担各开发区、区县(市)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

区级公共账户资金用于全额承担区级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费用。

公共账户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

(二)资金支付

1.房屋体检费用支付。房屋体检启动阶段,各开发区、区县(市)住建部门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按照房屋体检协议,利用市级公共账户资金,向房屋体检机构支付首笔房屋体检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总额的30%,保障房屋体检顺利启动实施;当年度房屋体检计划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支付当年度剩余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

2.房屋安全应急处置费用由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按照规定利用区级公共账户资金支付。

六、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牵头拟定和完善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负责市级公共账户设立,做好资金管理。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资金相关工作。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负责履行属地责任,按照本实施意见组织财政、住建等部门,编制年度房屋体检计划、测算资金需求,统筹区级公共账户资金筹集、管理与监督,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置重难点问题。


附件2


郑州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制度

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体检内容和指标

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城镇房屋安全体检(以下简称房屋体检)内容为城镇房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设备设施及管线等重要部件,以及相互之间的构造连接情况等。体检指标应包含安全性、耐久性和适用性内容,分为必检项和可选项,必检项应涵盖安全性指标,可选项可根据房屋特点和工作需求进行选择。

二、体检对象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对本辖区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房屋实施体检。房龄从不动产登记的房屋建成时间起算,未登记房屋房龄的以现场调查核实为准。

对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住宅房屋实施体检,包括单栋住宅房屋、与住宅房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房屋。

鼓励房龄30年以上的城镇非住宅房屋实施体检,特别是教育、卫健、体育等行业领域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年代久远的房屋。

鼓励房屋体检机构对房龄30年以内可能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体检,并计入房屋体检机构诚信管理体系。

三、体检频次

(一)城镇住宅房屋

房龄未达到30年的,结合房屋现状,根据需要进行体检;30年以上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体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

(二)城镇非住宅房屋

房龄未达到30年的,结合房屋现状,根据需要进行体检;30年以上但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

(三)其他

同一房屋涉及多种混合用途的,体检频次从严执行。自然灾害影响、使用用途变化等可能导致房屋安全状况发生变化时,提高体检频次。

四、体检费用

房龄30年以上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从市级公共账户列支。城镇非住宅房屋体检费用原则上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

房屋体检启动阶段,各开发区、区县(市)住建部门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按照房屋体检协议,利用市级公共账户资金,向房屋体检机构支付首笔房屋体检费用,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当年度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总额的30%,保障房屋体检顺利启动实施;当年度房屋体检计划完成并验收通过后,支付当年度剩余城镇住宅房屋体检必检项费用。

城镇非住宅房屋实施房屋体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市住房保障局确定的房屋体检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房屋体检机构实施,签订委托协议并承担体检费用。

五、房屋体检机构

房屋体检机构需同时具备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如涉及钢结构、建筑幕墙体检的,还应具备相应专项检测资质,并按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建行规〔2025〕4号)和郑州市房屋安全信息化管理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

六、体检实施

(一)编制房屋体检计划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排查,建立本辖区实施体检的房屋台账信息(包括房屋坐落、建成时间、栋数、面积等),编制年度房屋体检计划,报市住房保障局备案。2026年6月底前报送2026年房屋体检计划,2026年12月底前报送2027年房屋体检计划,2027年12月底前报送2028年房屋体检计划。

(二)确定房屋体检机构

市住房保障局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分类、分批次确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房屋体检机构。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选择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房屋体检机构承担本辖区房屋体检工作。其他区县(市)可参照执行。

2026年6月底前发布2026年度房屋体检机构的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意向,确定房屋体检机构,并签订房屋体检协议。

2026年、2027年12月底前,市住房保障局通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的方式与房屋体检机构签订下年度房屋体检协议。

鼓励城镇非住宅房屋实施房屋体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市住房保障局确定的房屋体检机构实施,也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房屋体检机构实施。

(三)组织开展房屋体检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组织本级住建、财政、教育、工信、公安、民政、人社、资源规划、城管、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健、国资、市场监管、体育、园林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引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配合实施房屋体检。

各开发区、区县(市)住建部门组织房屋体检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标准和技术文件,实施房屋体检。

体检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重大、紧急安全风险情况的,房屋体检机构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报告。

鼓励探索应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开展常态化智能房屋体检。

(四)房屋体检报告验收

年度房屋体检计划完成后,房屋体检机构及时向属地住建部门报送房屋体检报告,各开发区、区县(市)住建部门组织房屋体检报告年度验收,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多批次中间验收。

七、隐患治理

(一)房屋体检报告和结论

房屋体检结果是基于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围护系统、设施设备及管线等性状评估,对房屋整体安全性能状态进行综合评定得出的结果。房屋体检机构应当根据房屋实际状况和体检指标,作出量化评价和体检结论,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该房屋的体检报告,并上传郑州市房屋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房屋体检结论应分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房屋体检中,未发现结构安全隐患的,体检结论为通过;存在一定结构安全隐患的,体检结论为基本通过;存在严重结构安全隐患的,体检结论为不通过。

房屋体检结论为不通过的,房屋体检机构应当自形成房屋体检结论起24小时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报告。

(二)房屋体检结果运用

房屋体检结论为通过的,房屋结构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未见明显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情形,可继续正常使用。房屋体检机构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反馈体检结论。

房屋体检结论为基本通过的,房屋结构基本能满足整体安全使用要求,部分指标不达标、存在风险点,但不存在结构整体倒塌等严重安全风险。房屋体检机构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反馈体检结论和问题清单,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据评估结果,及时采取修缮或局部加固等整治措施处置,定期检查维护,观察使用。

房屋体检结论为不通过的,房屋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风险,应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房屋,进一步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对于围护系统中部分指标不通过的房屋,应告知物业服务人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定期归集房屋体检结果并督促指导隐患治理和治理结果确认。房屋体检结果为基本通过和不通过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依据房屋体检报告意见建议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送达房屋隐患通知书,并告知隐患处置整治要求,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同步抄送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隐患治理费用承担

1.房屋专有部分的安全隐患,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负责治理并承担费用。

2.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隐患,以及房屋周边公共配套设施安全隐患,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可由分摊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筹集资金,实施治理。

非住宅房屋安全隐患治理费用由所属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落实。

八、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局负责牵头拟定和完善房屋体检相关政策及配套文件,明确和规范房屋体检机构相关要求,按规定做好资金管理。

市行政审批政务信息管理局负责协调郑州市房屋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与市级其他系统的信息互联、数据互通。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业监管范围内的房屋体检工作,落实房屋体检结果分类处置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政府负责履行属地责任,按照本实施意见,组织开展房屋体检工作,加强房屋体检资金、配合实施力量等工作保障和工作调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调处置房屋体检重难点问题。

各开发区、区县(市)住建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加强工作配合;强化房屋体检质量抽查,组织房屋体检报告验收,组织将房屋体检信息及时录入郑州市房屋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开展房屋体检工作。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配合产生的房屋安全问题,由其承担相关责任。


附件3


郑州市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制度

工作方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中央财政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5〕11号)、《郑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保险制度

按照“建立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全面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坚持“个人自愿、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建立城镇房屋质量安全保险(以下简称房屋保险)制度,各责任主体履行相应责任,引入“保险+服务”市场机制,对城镇房屋因损毁、损伤导致的损失提供风险保障,并实施房屋安全风险预防服务。

二、运行模式

市住房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金融监管部门、房屋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和社会需求开发覆盖房屋全生命周期的保险品种,明确保险责任、保费标准和理赔流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自愿与房屋保险机构分年度签订和实施房屋保险协议。

三、组织实施

(一)保险赋能

房屋保险机构履行保险责任,加强城镇房屋巡检、监测、维护等风险防范。标的房屋发生安全隐患(事故)的,房屋保险机构及时赔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配合实施房屋保险,参与监督保险责任落实。

鼓励各相关责任主体按需购买在建房屋工程质量安全类房屋保险、既有房屋使用安全类房屋保险,倡导使用物业小区公共收益购买房屋保险。鼓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购买电梯综合保险。

(二)房屋保险费用支付

各相关责任主体向房屋保险机构一次性支付当年度房屋保险费用。

鼓励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电梯综合保险费用。

(三)加强保险出险管理

房屋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应在2小时内向属地住建部门和房屋保险机构反馈情况,原则上房屋保险机构2小时内抵达现场查勘。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房屋保险机构双方人员现场核对并确认损失情况(涉及第三方损失的,需三方人员核对并确认损失情况)、保险赔偿金额。房屋保险机构在达成赔付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偿金支付至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受损第三方账户。

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投保人需支付抢险救援、应急加固除险费用、人员临时安置等费用的,在保险责任明确的情况下,房屋保险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房屋保险协议先予支付。

四、保险范围

房屋保险范围应包括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人员临时安置费用、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补偿、房屋安全风险预防等内容。

(一)房屋主体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造成的房屋损失由房屋主体结构安全保险(以下简称主险)予以保障。由房屋保险机构对城镇房屋主体结构损毁、损伤造成的损失,按照协议确定的保额,计算理赔金额,一次性赔付。

(二)人员临时安置费用由主险附加人员临时安置保险予以保障。由房屋保险机构对城镇房屋因主体结构损毁、损伤,致使房屋及相邻房屋无法继续居住生活,发生需临时安置情形的,按照协议确定的临时安置保险赔付标准,给予临时安置损失赔付。

(三)第三方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补偿由主险附加第三方损失保险予以保障。因主险责任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房屋保险机构予以一定理赔保障。

(四)房屋安全风险预防由主险附加风险预防服务予以提供。房屋保险机构每年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从年度保费中计提,用于开展风险减量服务、房屋安全日常监测、风险评价、安全预警和安全教育等。

五、房屋保险机构要求

房屋保险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

(二)具备与房屋保险业务规模、风险程度相应的偿付能力;

(三)拥有良好风险管理能力,具备与所从事服务项目相匹配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专业人员;

(四)根据房屋安全管理特点,设计满足房屋安全风险预防需求的保险方案;

(五)投保房屋出险的,房屋保险机构按照规定和约定,开展事故勘察、定损和理赔,积极协助抢险救援、应急处理等。

六、保险费率

房屋保险保险费用计算基数原则上为投保时房屋实际面积,根据建成年代、质量状况、房屋体检等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城镇非住宅保险费率允许在城镇住宅指导费率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具体标准由房屋保险机构与投保人协商确定。

七、风险管控

房屋保险机构委托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对投保的房龄30年以上房屋开展“物联网动态监测+人工巡防”,加强房屋日常监测、风险评价和安全预警等工作。对于监测中发现的房屋结构整体或局部倒塌等风险,应当首先通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同时上报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

八、职责分工

市住房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金融监管部门、房屋保险机构,根据有关政策和社会需求开发覆盖房屋全生命周期的保险品种。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行业领域积极开展房屋保险工作。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履行城镇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配合开展房屋保险工作。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