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郑州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民政局 中共郑州市委政法委员会 中共郑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教育局 郑州市公安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郑州市统计局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郑州市委员会
郑州市妇女联合会 郑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5月13日
郑州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强全市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促进流动儿童均等享有高质量权益保障和关爱服务,根据河南省民政厅等21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民文〔2024〕2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为主题,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开展摸底排查,完善保障措施,加强关爱服务,为流动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到2026年,流动儿童相关政策制度更加优化健全,关爱服务工作更加精准有效,重点领域惠民措施更加平等均衡,儿童信息台账更加精准,基层基础更加坚实牢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整体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到2035年,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关爱保护体系全面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等优质,流动儿童身心健康发展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监测摸排,建立流动儿童信息台账
1.精准监测摸排。各区县(市)要认真组织开展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监测摸排工作以区县(市)为单位,民政部门牵头负责,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疾控、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配合,各部门要对监测摸排对象实现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委托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担具体摸排工作任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村(居)儿童主任、网格员等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有关信息。县级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对在校在园流动儿童进行监测摸排,县级公安、医保、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按工作职能分别对办理居住证、参加医保、残疾等情况进行监测摸排。县级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需协助核对的流动儿童信息,提供健康管理及部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信息。县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流动儿童定期监测摸排工作机制,将监测摸排的流动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每年4月、10月,县级民政部门完成新数据更新并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工作台账。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见附件1),定期走访探视,加强关爱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有条件的县区可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医保局、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构建大数据平台。民政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数据比对共享,推动实现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数据分析应用功能,逐步实现流动儿童等数据动态监测,及时掌握流动儿童情况,及时跟进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区县(市)要运用大数据功能,实现流动儿童数据在居住地与户籍地间信息推送、比对分析等功能,探索建立流动儿童综合服务平台,提升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统计局、市医保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制度措施,提升流动儿童保障水平
4.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教育部门推动建立与常住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按实际服务人口规模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通过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以及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等措施,持续扩充普惠性资源供给;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和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就学政策,在优化义务教育资源布局、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工作中,充分考虑流动儿童特殊困难。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切实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简化证明要求,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进一步完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高考政策。(市教育局负责)
5.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制定和组织实施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卫生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时,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实际需求,协同当地疾控部门持续做好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工作;结合健康教育和卫生应急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工作,帮助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掌握急救等基本卫生常识和技能,提高卫生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城市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中,推动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要充分考虑流动儿童家庭生活状况及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促进流动儿童就近就便获得普惠托育服务。医保部门要持续推动流动儿童持居住证在居住地参加居民医保工作,落实异地就医结算,确保参保儿童医疗保障权益。残联要保障流动残疾儿童在居住地申请和享受康复救助。(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织密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儿童居住地民政部门要分类加强流动儿童生活保障,对于符合低保、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建立健全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大力推进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跨省通办”,提供便民服务;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流入地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在急难发生地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救助;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及时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办理残疾人两项补贴。住房保障部门对于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通过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保障流动儿童家庭住房权益。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交线路布局、学生公交卡办理等方面,为流动儿童提供便利。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流动儿童慈善帮扶,重点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流动儿童给予帮助。(市民政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关爱服务,促进流动儿童健康成长
7.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水平。妇联、教育等部门和相关单位要积极对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指导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流动儿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提供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各区县(市)要充分发挥学校教师、医生、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作用,为有需求的流动儿童分类提供心理辅导、情绪疏导、心理慰藉等服务,切实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在工作中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要积极配合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社会心理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寻求专业干预服务,符合条件的应当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深入开展省重点民生实事“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进村(社区)行动”,重点关注流动儿童,开展心理健康科普、团辅活动和个案咨询,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团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畅通家庭、学校、社区、12355青少年服务台、社会心理服务机构等与医疗卫生机构之间预防转介干预就医通道。(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9.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网信部门要持续净化儿童网络空间,丰富儿童数字生活体验,为儿童提供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幼儿园提供有益于流动儿童发展的校园文化活动,在开展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实践活动时注重引导流动儿童共同参与。民政部门要组织动员社会组织等,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提供阅读指导、书信陪伴、文娱活动等服务。文广旅部门要组织创作、传播有利于流动儿童成长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团委、妇联要依托青少年宫、青年之家、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惠性、公益性课外兴趣培训课程和流动儿童文化服务活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文广旅局、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开展城市融入服务。各区县(市)要动员企业、专业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通过开展城市文化介绍等各类活动,促进流动儿童融入城市生活。发展改革、妇儿工委办等部门在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中,将流动儿童城市融入作为重要内容,促进流动儿童共享安全便捷舒适的空间、设施、环境和服务。团委、妇联通过开展流动儿童与其他儿童共同参与的社区实践活动,帮助流动儿童熟悉社区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优化稳岗就业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团市委、市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要深刻认识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统筹规划,压实属地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和民生实事项目重点部署。各相关部门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本部门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本系统指导监督,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推进方案落地落实。市、县两级党委政法委、发展改革、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平安郑州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青年发展友好型标杆城市建设等统筹推进。
(二)建立服务清单。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研究分析本地区流动儿童基本服务需求,对照《郑州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见附件2),制定并发布本地区流动儿童享有关爱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项目、内容等。各区县(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本地区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清单的宣传解读,使流动儿童家庭能够更充分了解具体内容,更好享受政策红利。
(三)夯实基层基础。民政部门要建立以市、县两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乡镇(街道)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为主阵地的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基层工作网络,着力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体化运行;选优配强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实现专业培训全覆盖。发展改革、民政、妇儿工委办、团委、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谋划布局,在社区增加儿童服务场所和空间。人民检察院、民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深化检民协作成果,可将合作范围延伸到流动儿童。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根据本地区流动儿童数量和保障需求,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做好流动儿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各区县(市)要加大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服务的资助和购买服务力度,鼓励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加强对相关社会组织开展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支持指导。
(四)强化推进落实。市民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各区县(市)要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压紧压实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内容,对于工作成效明显的,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真正惠及广大流动儿童。
附件:1.郑州市流动儿童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2.郑州市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