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郑州市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以下简称《条例》),为充分体现《条例》“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政府服务和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市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管理工作,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由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外派劳务进行项目审查和人员备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后,须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项目审查。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在各类媒体发布外派劳务人员招收信息,须注明该项目已通过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审查编号)。未通过项目审查,不得对外发布招收劳务人员信息,各服务平台不得向其提供劳务人员。
二、项目审查内容包括:
(一)外派企业与外方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需由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室)进行项目确认的项目是否已经确认;
(三)外派企业是否向国家禁止的博彩、色情等行业派遣劳务人员;
(四)外派劳务人员前往的国家或地区是否为国家有关部门劝告勿前往、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或地区;
(五)外派企业是否存在违规经营、是否按时报送统计报表。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见附件1);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副本;
(四)有以下情形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提交我驻外使馆经商参处(室)出具的审查意见:
1.向某一国家(地区)初次派遣劳务;
2.与某一国外雇主初次合作派遣劳务
3.向国家建议谨慎前往或提醒留意安全风险的国家(地区)派遣劳务人员。
四、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后,在将劳务人员派出前须报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商务主管部门在审查备案中发现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未依照《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
五、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办理劳务人员备案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准确的《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二)外派企业经营资格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四)劳务人员名单(含电子版),名单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劳务人员姓名、性别、工种、身份证号、护照号(如有)、家庭详细住址、派往国家地区、工作期限;
(五)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订立的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
(六)国外雇主与劳务人员订立的确定劳动关系的合同(样本);
六、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的项目审查或人员招收备案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盖章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七、审查编号参考格式:〔××年〕××商外劳审××号;备案编号参考格式:〔××年〕××商外劳备××号。
八、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对企业的项目审查和人员备案后,应将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劳动合同(样本)、劳务人员名单(盖章)、《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复印件)、《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复印件)留存备案,其余材料经审查无误后退还企业。
九、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尽可能通过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对经服务平台认定招收的劳务人员,将优先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十、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须按《条例》要求,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及劳务合作统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将劳务合作项目、境外雇主情况及劳务人员名单,按时报送至商务部。未报送统计报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享受财政资金扶持。
特此通知。
附件:1.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
2.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表
郑州市商务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