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文)体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体育中心,市属各单项体协,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体育系统推行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2015年 8 月 3 日
郑州市体育系统推行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为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 2015 年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15〕 56 号)要求,结合我市体育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我市体育系统推行行政调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行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当前,社会利益和群众需求呈现多元化趋势,各类矛盾纠纷日趋增多,涉及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处理难度日趋增大。各单位必须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行政调解作为重要的社会矛盾调处手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推行行政调解工作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 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与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注重效果原则。要主动探索研究化解争议与纠纷的新机制,努力追求“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推行行政调解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各县(市、区)教(文)体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要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各负其责的行政调解工作格局。
(二)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调解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交流行政调解工作情况,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的问题和难点,指导、协调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二是建立行政调解信息报告统计分析制度。对社会影响较大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重大复杂争议纠纷的调解处理,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体育管理部门报告。各单位要每年向上级体育管理部门报告行政调解工作情况,随时报送
重大的行政调解信息。三是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协调配合、信息沟通等衔接机制,规范运行程序和操作办法,实现有效、无缝对接,形成调处解决争议、纠纷的合力。四是建立行政调解人员培训制度。围绕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有计划开展培训,使其做到“ 四懂”(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懂调解技巧)“ 四会”(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文书)。
(三)制定完善行政调解执法工作程序。各县(市)区教(文)体局、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要及时制定完善行政调解执法工作程序,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原则、权利义务、启动与受理、实施、奖惩等内容,确保行政调解工作合法、规范、有序。
四、工作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行政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日程,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举措,切实做好行政调解的各项工作。行政调解人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解工作,保持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
(二)坚持预防和化解并重。要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人员社情民意和争议纠纷的收集排查工作,抓早、抓小、抓苗头,
严防各类争议纠纷激化和升级,努力将事态化解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要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通过行政调解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解决争议纠纷。
(三)加强协调配合。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处室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 由该职能处室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处室职责的争议纠纷, 由最初受理的处室或涉及主要管理职责的处室牵头,相关处室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告知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解决。
附件:郑州市体育局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附件
郑州市体育局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全面规范郑州市体育系统行政调解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工作范围
1、我局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我局管理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二、行政调解的启动
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局机关依职权提出。但不论采取哪种方式,都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三、行政调解的受理
调解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局机关应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
四、行政调解的实施
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 以及行政调解应当注意的事项和正确途径,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
的权利。
五、调解协议的签订
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案由及主要情况;
(三) 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和调解结果;
(四)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调解协议不得对各方当事人增设超过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六、调解协议的履行
调解协议须经局机关认可,加盖局机关印章, 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即对调解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当事人各执 1 份,局机关留存 1 份备案。
调解协议签订后,是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关终止行政复议案的审理;是其他特定矛盾纠纷的,其它行政机关终止相应处理程序。
七、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反悔的,局机关应当终结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 (含裁决)。一方当事人为促成达成调解协议而在调解协议中所作出的不利陈述,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
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
八、调解结果的回访
局机关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应当及时组织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结果进行回访,巩固调解成果,注意发现问题,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