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文)体局、登封市武术运动管理中心、 新密市体育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按照《郑州市 2016 年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经研究制定了《郑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和《郑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定范围》。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严格执行,切实推动行政执法之责任落实。
附件:1.郑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郑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定范围
2016年 11 月 18 日
郑州市体育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 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第四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 日。
第五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决定是否正确;
(五)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 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
第九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第十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当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 由办案机构制作、送达。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 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2
郑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
依据《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郑州市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如下:
一、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处罚,处罚标准在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
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处罚, 处罚标准在处罚标准在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上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处罚标准在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的。
四、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处罚,处罚标准在违法所得在 3 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