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03/2026-00083
  •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
  • 2026-09-08
  • 2026-09-08
  • 通知
  • 郑政办〔2025〕190号
  • 有效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财政局,各煤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煤矿违法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2025年8月12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查处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瞒报等行为,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瞒报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鼓励举报人依法实名举报,鼓励煤矿企业员工等知情人员和遇难者父母、配偶、子女举报。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证件号码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同时提供通讯畅通的手机号码。

第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4号)及其补充规定认定的情形和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依法获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及时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停产整顿、整合技改、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未按规定验收合格,擅自恢复或者组织生产建设的。

(四)煤矿外包工程队伍和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五)故意干扰或破坏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监测、监控数据造假的。

(六)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组织生产的。

(七)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

(八)瞒报、谎报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

(九)不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下达的指令予以整改的。

(十)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十一)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而上岗作业的。

(十二)承担煤矿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煤矿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发现,或者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明确举报对象、举报事项,说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一)举报无明确的举报对象、举报事项,未说明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未提供必要证据线索的。

(二)举报事项正在办理或已经办结,举报人重复举报或多部门举报且未提出新的情况或新的必要证据线索的。

(三)煤矿企业自查发现或内部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已建立整改台账并公示,且正在整改或已经整改完毕的;煤矿企业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已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上报的。

(四)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正在依法调查处理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举报事项。

(五)举报事项应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及有关部门处理的。

(六)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况。 

第九条  各煤矿企业应在矿井公示栏、人员入井井口等醒目位置安设举报信息标识牌,公布郑州市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以及受奖励的举报内容、奖励标准和领奖方式等。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市工信局(0371-89895112)、市煤管中心(0371-67176808),电子邮箱:zzgxjmtc@163.com。市煤管中心可按程序直接受理处置举报线索,并定期将举报受理和核查情况汇总至市工信局一并上报省工信厅。

第十一条  举报的线索应当包含被举报的煤矿名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属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载明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名称、事故发生时间、遇难人数、遇难者姓名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对核查落实举报人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报复他人的不实举报,依法移交相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按照省政府公示的《河南省煤矿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名单》要求,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件进行分级交办查处,市属以上煤炭企业直管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兼并重组及地方煤矿由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涉及煤矿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举报事项由市卫健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煤矿瞒报、谎报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属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核查,核查结果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煤矿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举报煤矿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核查。

第十五条  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应当首先对举报事项进行初步核查,明确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再根据初步核查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处理。核查处理报告应当包括核查过程、核查结论、处理结果、符合奖励条件的情况等事项,并附有关证据材料。负责核查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包括核查情况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

第十六条  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 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 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按照下列规定向举报人发放奖金。

(一)查实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查实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奖励,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遇难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举报人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员工或遇难者家属(父母、配偶、子女),且在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7日内举报的,按照以上标准给予2倍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八条  举报查实后,受奖励的举报人有效证件上载明的姓名(组织、单位)与受理部门记载一致的,方可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60日内携带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无法到现场领取的,可以凭举报人提供的身份证明、银行账号,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举报人支付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奖励;能够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涉及煤矿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举报人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员工的,还应提供可以证明其为本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举报人为遇难者父母、配偶、子女的,还应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方可领取奖金。

第十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后举报的只给予答复,不再给予奖励,举报时间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首次受理为多件多人的,奖金可按件数平均分配。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以单位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二十条  举报人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收集、制造有关证据。 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或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煤矿安全生产、 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行政处罚收入缴库级次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并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郑工信〔2022〕19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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