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45/2016-00085
  •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 综合,通知,通知公告,限购
  • 2016-12-21
  • 2016-12-22
  • 通知
  • 郑房〔2016〕183号
  • 有效
关于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稳定我市房地产市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郑政办〔2016〕64号)的基础上,严格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办〔2016〕75号)的通知精神,保持住房限购区域不变,将单套建筑面积18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二、非郑州户籍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需提供近3年内在本市连续24个月以上(含24个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证明指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社会保险证明指加盖有社会保险机构缴费信息查询专用章的缴费清单。

上述证明材料按照《关于印发〈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房〔2016〕144号)要求,与《郑州市购房申请表》一并做为合同附件提交。

三、对于申报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差距较大的项目,房管部门对企业进行约谈,指导企业合理调整申报价格;企业应按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接受指导的管理部门可暂停项目网上签约。

四、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就严格按照《关于印发〈住房限购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房〔2016〕144号)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料审验义务,并将住房限购有关政策在销售和经营场所进行公示。

五、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执行限购政策情况以及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和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暂停其网上签约。

六、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2日实施。

 

2016年12月2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