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5-00098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5-01-23
  • 2015-01-23
  • 通知
  • 郑人社就业〔2015〕3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3日    


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操作,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鼓励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根据《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就业〔2014〕4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13〕95号)、《关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77号)等政策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全市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创业人员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规程所指经办机构包括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各级房地产抵押管理部门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经政府同意具有担保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自主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就业(以下简称组织就业);四是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贴息方式主要分两类:一是财政贴息贷款;二是由市本级、各县(市)、上街区自行制定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或符合政策规定贷款条件需继续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当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各类经济组织要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招用人员应不在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六条  以下人员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主创业人员;

(二)持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三)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退役士兵;持有《转业军人证明证书》和自主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的推荐介绍信,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军转干部。

(四)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持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含大专)毕业证书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

(五)持有司法部门《刑满释放证明》,且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上述人员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七条  下列经济组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合伙经营。符合本规程第六条所述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企业,持有《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二)组织就业。组织符合本规程第六条所述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组织就业人数不低于职工总人数50%的经济实体。

(三)小微企业。一年内新招用符合本规程第六条所述人员在本企业登记就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的小微企业,或一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八条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不超过1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200万元以内,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400万元。对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可采取全额担保或不担保方式,给予财政贴息。超出200万元部分,经办银行按商业贷款模式运作,财政不予贴息。具体额度根据吸纳人数及经营规模合理确定,原则上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确定。

第九条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自主创业(包含合伙经营、组织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市本级其余贴息资金由财政承担。

各县(市)、上街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25%给予贴息,当地财政给予25%贴息,其余贴息资金可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是否贴息。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对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项目,可给予二次贷款,继续享受有关贴息政策。

对已享受完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但有意愿展期(两年)的,财政部门不予贴息。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十条  申请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应当提交以下贷款申请材料:

(一)借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三)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四)营业执照或租赁承包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五)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六)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合伙经营贷款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合伙经营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填写《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三)证明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相关证件;

(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等经营项目证明;

(五)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六)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组织就业贷款的,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组织就业申请人填写《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组织就业申请书》;

(二)组织就业经济实体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三)组织就业人员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与组织起来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等;

(五)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经营项目证明;

(六)反担保措施必备的相关材料;

(七)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申请人填写《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企业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三)企业章程等相关资料;

(四)经营项目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包含民办非企业证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相关所必须的行业准入许可证等;

(五)企业吸纳就业情况材料:吸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等;

(六)有效的反担保证明;

(七)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担保机构要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包含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积极鼓励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对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采取全额担保、部分担保、不担保三种方式。

第十二条  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一)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

(二)可抵押的土地、房产;

(三)定期存单或其它有价证券;

(四)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保证;

(五)保证金;

(六)联保;

(七)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反担保提供材料:

(一)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申请人根据需要填写《反担保人单位证明》;   

(二)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依法可以抵押或质押的权属证明;

(三)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一节  咨   询


第十三条  申请人可到各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向申请人介绍贷款有关政策并解答其提出的有关问题。

(二)查看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或暂时条件不成熟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节  受理和审核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工作机构受理、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要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主要核对要点包括:

自主创业贷款(包含合伙经营、组织就业贷款):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请资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  

(四)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

(五)核查申请人主体资格信息。核查医保等信息,通过信息比对核查申请人是否存在就业、在职等情况;   

(六)核查合伙经营(组织就业)的相关信息。查看合伙协议(劳动合同)等,确认合伙关系(组织就业)是否真实、有效;

(七)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

小微企业贷款:

(一)核查原件信息。重点核对原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二)核查经营项目情况信息。核查企业规模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

(三)核查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信息。核查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等,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核查新招用人员的相关证件,确认其身份、条件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四)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

第十五条  担保机构经办人员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主要核对要点包括:

自主创业贷款(包含合伙经营、组织就业贷款):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请资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

(四)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

(五)核查经营项目情况信息。核查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六)核查反担保措施、反担保人资格等相关信息;

(七)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

小微企业贷款: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请资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 

(四)申请资料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清晰;

(五)核查经营项目情况信息。核查企业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

(六)核查企业吸纳就业情况信息。核查劳动合同书、企业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等,确认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七)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经办人员审核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时,主要核对要点包括:

(一)申请资料是否齐全、完整;

(二)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三)申请资料中所填写的信息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 

(四)核查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征信情况;

(五)核查经营项目情况信息。登陆工商部门网站查询营业执照信息是否真实有效;

(六)其它需要核对的信息。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人员发现申请人弄虚作假的,不予受理,并列入黑名单。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告知申请人下一步需要配合办理的事项;需补充完善手续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在申请人贷款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人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担保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房地产抵押管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地产抵押;经办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借款合同》,在担保机构出具《放款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必须到经营地现场调查核实。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  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营实体是否正常营业;

(二)实际经营范围与申请贷款项目和营业执照是否相符、真实、有效;

(三)了解生产经营状况;

(四)是否本人经营,实际经营人的情况以及与申请人的关系,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吸纳就业)情况等;

(五)通过走访、经办银行查询征信等方式调查了解申请人和申请企业、股东的诚信状况和反担保人的诚信状况;

(六)收集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获得的信息,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可行性及时进行评估,并提出贷款意见,在《实地调查表》上签字后将调查信息、调查结果和贷款材料提交评审会研究。


第四节  会  审


第二十三条  贷款担保评审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评审会,研究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评审会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人员陈述内容和解答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对贷款进行集体研究,确定担保额度、期限、是否贴息和贴息比例等结果。

第二十五条  将评审结果整理汇总,担保机构负责人在《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上签字或加盖印章。未通过评审会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同时做退件处理。


第五节  承诺担保和贷款发放


第二十六条  依据评审会结果,办理贷款担保相关手续。并核查以下内容:核查申请资料中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反担保手续是否完整;证件是否真实有效;面签人员是否真实(签名由本人当面签署)等,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承担担保。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担保书材料后及时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查验担保机构推荐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二)审核自主创业人员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包括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及其他相关征信记录,对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反馈相关信息,提供相应证明和作退件处理的意见;

(三)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四)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一节  贷后回访


第二十八条  贷后管理主要通过贷后跟踪回访服务来实现,以防范贷款风险,确保贷款回收。

第二十九条  由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通过实地上门、电话等方式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对经营实体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如经营发生变化、借款人和相关人员发生事故或变更等要及时相互通报。


第二节  贷款回收


第三十条  贷款到期前三个月,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工作机构要通过电话、短信、书面等方式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贷款到期前7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应上门通知借款人还款,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担保机构核对。


第五章  代偿与追偿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在三个月内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通知,经担保机构和财政部门同意后,按合同约定向经办银行履行代位清偿责任,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将逾期借款人及反担保人列入黑名单。 

第三十三条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告知借款人、反担保人贷款逾期及贷款逾期应承担的责任。

担保机构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追偿,建立追偿台账,做好追偿记录。

第六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在财政部门的监管下,担保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记入担保基金。

第三十五条  受托运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包括中央和地方政策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经办银行在担保基金年度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可根据工作需要,放大担保基金发放贷款比例。鼓励实行担保基金分级筹集、全市集中、分户管理、调剂使用的市级统筹管理,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或就业资金中安排。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的捐赠,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以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第三十七条  担保基金只准用于经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后的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担保基金账户之间调剂转存,不得挪作他用。担保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金融机构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基金安全。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未经财政、人社部门批准,不得动用担保基金。

第三十八条  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经财政、人社部门批准后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产生的利息并入担保基金。

第三十九条  担保基金到位、使用及支出情况应及时记账,形成季报,由担保机构按季报送财政、人社部门。


第七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贴息资金按照经办银行申请、担保机构核对、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对符合财政贴息政策规定的贷款,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汇总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加盖印章后,经人社部门审核后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担保机构应将按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表报至同级财政部门供校核,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拨付(上报)。

第四十二条  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给予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担保费补贴由担保机构申请,人社部门根据各经办银行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四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按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1%安排奖励性补助经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原则按3∶4∶3的比例进行分配),所需资金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奖补资金与担保机构当年贷款清欠挂钩,对代偿额度超过贷款发放额4%的,不予奖补。

                                 

第九章  信用社区


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社区列为信用社区:工作机构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有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专职人员并积极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建立跟踪服务卡,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偿工作,能完成年度小额担保贷款发放任务,辖区内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6%以上。

第四十六条  考核评定以市内各街道办事处为单位,每年初对上年度的街道办事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行认定。每年元月底以前,根据信用社区标准,将上年发放贷款量及贷款回收率(即上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上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主要指标,对完成上年发放贷款任务以及贷款回收率达到96% 以上的由人社部门负责申报,人社、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认定。担保机构、妇联等组织、创业孵化园等承担信用社区职能的,按信用社区奖励标准进行奖补。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档案归档。对贷款档案采取一户一档、放款批次、顺序统一编号,档案袋上粘贴代码、份数、编号,按日期归档排放,保证档案齐全完整、整洁规范。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预防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一章  统  计


第四十八条  县(市)、上街区人社部门每月5日前汇总、核对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经办银行每月3日前将本机构经办的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送当地人民银行,要求与当地人民银行汇总的数据核对无误。各单位要密切配合,认真核对汇总,主要领导负责,确保贷款数据上报真实、准确、及时。

第四十九条  各级政府自行制定扶持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分别统计。


第十二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五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第五十一条  对统计上报不及时或错报、误报、漏报、瞒报、虚报影响工作的,予以全市通报。

第五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各县(市)、上街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程另行确定贷款额度、贴息比例、反担保方式等。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申请书

      2. 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组织就业申请书

      3. 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企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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