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6-00253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6-04-26
  • 2016-04-26
  • 通知
  • 郑人社〔2016〕13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是提高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水平的有效手段,是新时期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创新举措。为进一步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2016年4月26日        


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共实训资源效用,规范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的管理和服务,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郑办〔2008〕25号)、《河南省政府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签署共同推进河南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备忘录》(2014年4月14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郑政〔2015〕41号)有关规定,为搭建高层次的公共实训平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公共实训基地)的设立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实训基地按照“市场导向、统筹管理、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功能互补”的原则设立。原则上各公共实训基地专业工种的设置不重复,突出不同的实训特色,满足郑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郑州市本级公共实训基地为综合类公共实训基地,名称为“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加入的公共实训基地名称统一命名为“郑州市+专业+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

第四条  公共实训基地主要承担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传统行业高技能人才以及紧缺技能人才公共培训服务;提供高水平的技能评价服务;重点开展单个学校和企业无法承担的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培养区域人力资源市场急需的高技能人才;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开展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评价工作,受训者所参加的培训项目符合政策规定的,公共实训基地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并优先安排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市级项目;申请建立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及部分大赛的集训工作。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的项目管理,定期研究解决基地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激励政策,鼓励、支持公共实训基地的建设和均衡发展,确保公共实训工作顺利推进。

第六条  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高训中心)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公共实训基地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工作。根据全市公共实训资源布局,可向各公共实训基地投入相应的实训设备设施等实训资源,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交流,提升其实训能力和实训规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公共实训基地加入对象主要为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大中型企业,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愿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承担市高训中心每年下达的实训任务。

(二)符合产业导向。开设的实训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

需求,体现高端性、前瞻性和功能互补的特点,原则上以企业和培训机构无力开展的高新技能实训项目为主。

(三)注重公共服务。重点围绕产业转型发展,面向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以及各类劳动者开展公共实训和技能鉴定等公共服务,具有一定培养能力、实训经验、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

(四)设施设备先进。有固定的办公、办学场所,原则上实训场地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0平方米,具备承担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设备设施,设施设备符合建设安全标准,符合高技能人才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

(五)师资结构合理。拥有一支较强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较高技能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的专(兼)职实训教师队伍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队伍,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职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其中具备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或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占45%以上。

(六)工作机制健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七)具备创新能力。在开展公共实训的同时,能承担新职业(工种)的研发、职业技能竞赛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符合相应条件的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机构和大中型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愿原则,以书面形式报送申请材料,申请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

(二)《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申请表》(见附件);

(三)实训项目设置、经费保障、设备投入、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开展和校企合作等基地建设情况以及相关资料;

(四)相应的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运行监控制度、财务制度等材料。

第九条  各申请单位按申请材料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将申请资料报市高训中心受理。

第十条  市高训中心按照基本条件,采取资料审核、现场考察、调查座谈等方式,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条件具备的申请单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并在相关网站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牌。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市高训中心与加入公共实训基地的单位签订《郑州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协议》,协议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后,有意续约的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三条  市高训中心对各公共实训基地进行业务指导,落实实训具体工作,并负责公共实训项目的研发推广,统筹协调实训基地运行管理。各公共实训基地要根据产业发展特点,立足专业特色,突出高层次、高技能、实践型、重就业和创业的特点,确保实训资源安全、规范、正常运行。暂不具备条件开展免费服务的,可向当地财政、发改部门申请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适当收取培训或鉴定成本费。

第十四条  严格资产管理。各公共实训基地资产按照“坚持制度、分类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其中由市高训中心投入的资产,在固定资产采购、验收、登记、交接等程序完成后,由各公共实训基地建立详细使用台账,按以下方式管理,并接受市高训中心的检查和监督。

市高训中心投入到各公共实训基地的实训设备所有权归市高训中心所有,日常管理和设备设施维护由各公共实训基地负责。实训设备需要更新的,由各公共实训基地提出申请报市高训中心;实训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时,由市高训中心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每年1月20日前,公共实训基地根据现有设施及资源优势,向高训中心报送本年度工作计划。市高训中心根据公共实训基地报送的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公共实训基地年度实训目标任务,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统筹安排到各公共实训基地,公共实训基地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六条  公共实训基地每年12月20日前应当向高训中心报送本年度计划目标完成情况,市高训中心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各公共实训基地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评估,重点评估基地的利用率、服务覆盖面和社会效益发挥效果等情况。对不能有效承担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未能履行对社会开放承诺、年度绩效评估不合格或履约评估不合格的公共实训基地,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解除其公共实训基地实训协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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