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6-00247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6-06-29
  • 2016-06-29
  • 通知
  • 郑人社〔2016〕19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综合执法维权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综合执法维权长效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6月29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建立综合执法维权长效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关于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的有关要求,提升我市劳动保障维权工作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效能,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综合执法维权长效机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目标任务

综合运用行政执法和调解仲裁手段,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联调联处工作机制,整合执法维权资源,优化执法维权程序,提高行政效能,降低执法风险;以及时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为总目标,建立行政执法、争议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形成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高效的维权保障格局。

二、集中受理窗口,畅通维权渠道

通过整合现有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举报投诉窗口,落实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综合维权服务窗口。

(一)设立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执法维权服务大厅,集中受理人社系统劳动保障维权案件。综合执法维权服务大厅由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等相关单位共同派人组成,设置相应接待受理窗口。选拔业务能力强、法律素质高的工作人员组成案件分理室,对各窗口受理的举报投诉疑难案件进行集中审查和分理。大厅负责人具体指导各窗口日常受理立案事宜,与各执法维权机构进行沟通协调。

(二)建立诉前引导机制。按照各单位工作职责,根据当事人诉求和案件性质,引导案件当事人合理选择投诉维权渠道。对当事人诉求既涉及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又涉及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应引导当事人选择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对当事人诉求涉及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应引导当事人选择社会保险稽查程序处理;对因确认劳动关系或有明确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选择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处理。

(三)明确案件办理机构。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违法使用童工、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无故克扣或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侵权案件,应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办理;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举报投诉案件,应由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负责办理;对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负责办理。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各执法维权机构应当做好协调配合。

三、明确工作职责,发挥各方职能优势

在厘清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三方工作职责的基础上,将执法维权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有机结合,通过建立健全日常工作协调机制,共享执法维权资源,不断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监管力度,全面提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维权服务水平,共同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健全日常执法检查机制。各执法维权机构要严格按照工作职责要求,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和矛盾纠纷化解力度。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用人单位的日常巡视检查力度,切实做好劳动用工信息登记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化解和处置集访、群访等恶性案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完善办案制度,创新办案方式,优化办案程序,加强裁审衔接,实现小额、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

(二)建立日常工作通报机制。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要定期通报日常巡视计划和检查情况,建立日常检查记录档案制度,按月通报各自巡视检查情况。对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已检查过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原则上不再对其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查。对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已检查过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原则上不再对其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内的案件,要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移送。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各执法维权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通过升级改造现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执法维权机构与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资源共享、功能完善、透明公开的综合执法维权信息平台。

四、规范业务流程,提升执法维权服务效能

强化各执法维权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优化案件处理程序,有效降低行政风险和行政成本,共同维护和保障好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优化案件办理程序。加强行政执法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协调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查证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程序处理,并及时将案件调查情况告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前期调查取证材料、询问笔录等可作为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的参考依据;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受理的工伤赔偿等案件,劳动者一方无法举证且用人单位拒不履行举证责任的,可申请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配合调查取证;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予以协助配合。

(二)完善疑难案件处置机制。对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疑难案件,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共同参与,认真分析,及时处置。对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处理的案件,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处理;对适用于社会保险稽查程序处理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处理;对符合劳动人事调解仲裁办案程序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可将有关调查取证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处理。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情况通报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三)建立对口联系机制。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稽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应当建立专人负责的对口联系机制。各自指定相对固定的联络员,负责协助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协调沟通等工作,并建立专门的移送、通报案件台账。

五、建立会商制度,形成协调联动的维权执法格局

(一)建立综合执法维权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本级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等单位组成。联席办公会议主要职能为:通报各自在劳动保障执法维权方面的有关情况,研究分析综合执法维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会商重大突发案件(事件)的应对措施,共同拟定综合执法维权的实施细则。联席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举行一次。如遇重大突发案件(事件),可及时召开,集体研商。

(二)完善应急突发案件处置工作。对经社会媒体曝光、影响恶劣、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侵权案件,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先行介入调查处理。对存在明确劳动争议纠纷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本着“快立、快审、快结”的原则,及时予以审理裁决。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社会保险稽查机构应根据裁决结果及时跟进处理,提升案件处理速度和效率。

(三)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各执法维权机构要高度重视办案能力和人员素质的提升,通过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案例分析和业务研讨会等多种有效形式进行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共同推动和提升我市劳动保障执法维权效能和水平。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各执法维权机构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清建立综合执法维权长效机制必要性,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制定落实方案,确保将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把综合执法维权长效机制建设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适时对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切实保障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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