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6-00250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6-06-21
  • 2016-06-21
  • 通知
  • 郑人社就业〔2016〕11号
  • 有效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降成本优供给推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郑政〔201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市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操作规程》),加快推进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

(一)贷款对象。除《操作规程》规定的贷款对象外,扩大大中专学生扶持范围,包括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以及在校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等,以及返乡创业农民工。

(二)认定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持《在读证明》、《贷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留学回国人员等,持《毕业证》、《贷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返乡创业农民工持乡、镇(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返乡创业农民工证明》、《贷款申请书》等相关材料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扩大反担保方式

除《操作规程》规定的反担保方式外,增加以下反担保方式:

(一)异地反担保。郑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直、市和县(市、区)行政机关或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对全市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异地反担保。

(二)园区反担保。各类园区(市场)管理机构可为园区(市场)内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

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省内异地反担保办法另行制定。

三、反担保人担保额度

(一)行政机关或财政全额供给、财政差额供给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承担不超过20万元的反担保。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石油、电力、燃气、热力、电信、烟草、自来水、邮政、铁路、高速公路等大型企业的正式职工可承担不超过10万元的反担保。

四、扶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一)对资产、营运、获利、偿债综合能力优秀的企业,额度可适当放宽,但不超过400万元,超出200万元部分,经办银行按照商业贷款模式运作,其贷款利率可适当给予优惠。

(二)吸纳人员范围及人均贷款额度。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吸纳《操作规程》及本通知规定人员(各类院校在校生除外)的小微企业,可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及生产经营情况,按照人均2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

(三)延长贷款的财政贴息时限。对2016年3月2日后第二年贷款到期,生产经营情况良好,按时足额还款的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被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期限可再延长一年。申请资料按照《操作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提交。

五、贷款贴息

(一)自主创业贷款贴息。大中专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各类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财政给予贴息。各县(市)、上街区对10万元以内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除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省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12.5%外,当地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12.5%;超出10万元以上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50%,其余贴息资金由县(市)、上街区财政承担。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除中央、省财政承担的贴息外,其余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小微企业贷款延长一年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第三年创业担保贷款,按《操作规程》规定额度,财政给予贴息。各县(市)、上街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市级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其余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市本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由市级财政承担。

六、代偿与追偿

对逾期贷款进行追偿时,按照《郑州市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管理暂行办法》(郑财社〔2016〕2号)文件执行。法律诉讼时,经办银行要配合担保机构提交代偿证明、借款借据、转款凭证等材料。对追偿返回的款项,应归还至担保基金及相关账户。

对于提供异地反担保的,反担保人所在地的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应积极配合催收。

七、简化办事程序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受理、审核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开辟“绿色通道”,设立“大中专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受理窗口”,配备专职人员办理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同时留存相关申请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工作。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应简化内部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八、强化组织领导

(一)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县(市、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将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列为重要工作,细化目标任务、加强政策落实、保障资金到位。市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并与奖补资金挂钩。

(二)加强工作协调力度

各级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加强沟通协调,适时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创造性开展工作。同时,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银行等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强化业务管理,完善工作制度,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的时限,完成受理、审核、担保、发放等项工作。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机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互联网及各类宣传活动,多角度、多方位宣传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氛围。

各县(市)、上街区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1. 在读证明

2. 郑州市返乡创业农民工证明

3. 异地反担保人单位证明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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