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6-00251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6-06-06
  • 2016-06-11
  • 通知
  • 郑人社医疗〔2016〕9号
  • 有效
关于将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纳入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引导和鼓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中医药服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ll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0〕22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引导和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1〕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治疗性中药制剂纳入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配制的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以下简称“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治疗性医院中药制剂目录》(以下简称《医院中药制剂目录》)进行管理。

二、纳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制剂单位能够充分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军队相关部门核发的自制制剂批文;

(二)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体制改革前批准生产的,要具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自制制剂价格文件;

(三)在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无替代药品;

(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军队相关部门批准生产满两年;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以下药品不能纳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

(一)主要起营养滋补、美容、减肥、解酒、增强性功能和治疗不孕不育作用的制剂;

(二)用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口服酒制剂;

(三)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儿童用药除外)、口服泡腾剂、非治疗性的外用洗液等制剂;

(四)不符合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要求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支付范围的制剂;

(五)国家、省、市规定不予纳入的其他制剂。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医院中药制剂目录》,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乙类药品目录对《医院中药制剂目录》进行管理。个人自付比例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确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本市市属、省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自愿将医院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委托加工批件。军队医疗机构提供军队相应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军队相应部门制剂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各成份含量可不显示);

(三)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体制改革前批准生产的医院中药制剂,提供价格主管部门关于制剂价格的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医院中药制剂使用说明书;

(五)医院中药制剂申报明细表(详见附件);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医院中药制剂有关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制剂场所进行实地考察。评审合格的纳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并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布。

七、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体制改革前已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中药制剂医保支付价格,原则上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价格批准文件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确定;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体制改革后批准生产的医院中药制剂医保支付价格,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确定。

八、《医院中药制剂目录》原则上每两年修订、调整一次。

九、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纳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的药品,仅限于定点医疗机构本院临床使用。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其名称、剂型、包装等项目的,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后一个月内,提供相关依据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十、列入《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的药品,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管理。经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管理部门检查有质量问题、伴有严重不良反应或违反价格政策的医院中药制剂,定点医疗机构应立即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医院中药制剂目录》中予以删除。定点医疗机构未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和《郑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一、使用中发现不再具备《医院中药制剂目录》相关条件或违规使用的药品,应从《医院中药制剂目录》中予以删除。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治疗性医院中药剂纳入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管理申报明细表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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