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社会保险局:
你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滞纳金超过本金问题的请示》(郑社保文〔2017〕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加处滞纳金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计算加收的滞纳金时,应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滞纳金超过本金以上部分不再收取”的意见,请结合工作实际,加紧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为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征缴创造条件。
此复
2017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