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8-00317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8-08-30
  • 2018-08-30
  • 通告
  • 郑人社〔2018〕33号
  • 有效
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中医管理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8〕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城乡居民、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个人年度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等所需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扣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剩余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经扶贫、民政部门认定确实无力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困境儿童等人员,其个人年度缴费部分所需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二、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50元调整到4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104元、市财政补助4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62元。巩义市和中牟县应由省辖市负担部分由省财政负担。

市属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由原来的450元调整到4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82元、省财政补助104元,省辖市补助104元。中央和省属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数额与市属大中专院校学生相同,资金来源渠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可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不再进行调整。

四、自2019年1月1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门诊医疗费统筹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150元。市社会保险局按规定将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拨给学校,由学校统一管理,包干使用。大学生门诊医疗统筹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审核、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当年资金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五、自2018年10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由300元调整为150元,报销比例:150元-1000元80%,1000元以上90%;参保人员在一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仍按郑政办〔2016〕7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在二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由1000元调整为1200元,报销比例:1200元-5000元60%,5000元以上70%;参保人员在三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起付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2000元,报销比例:2000-8000元55%;8000元以上65%。

六、自2019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县级(一类)及以上中医医院(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名单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提供,具体名单见附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在同类别定点医疗机构规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00元。参保居民使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定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具体算法另行予以明确)。中医药服务项目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

七、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参保居民、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缴纳的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县级(一类)及以上中医医院名单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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