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18-00328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
  • 2018-04-02
  • 2018-04-02
  • 通知
  • 郑人社办〔2018〕137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郑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4月2日        


郑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选拔推荐评审工作),确保选拔推荐评审工作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通知》(中发〔2011〕1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7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6〕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享受河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享受郑州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三条 选拔推荐评审工作应当坚持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并重和公开、公平、公正、公认、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选拔条件进行选拔推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选拔推荐评审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成立选拔推荐评审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负责选拔推荐评审工作筹备、方案制定与申报、日程安排、资格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考察和公示、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并具体承担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档案资料归档管理、评审材料上报以及其他工作。

第五条 选拔推荐评审工作按规定时间组织实施,开展前以文件形式印发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部门,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告。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部门,按照文件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


第三章  选拔推荐程序


第六条 选拔推荐评审工作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资格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考察和公示、市政府审定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七条 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可向所在单位申请,并按文件要求填写和准备书面申报材料、电子数据。

第八条 单位推荐。基层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推荐人选,非公有制单位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也可由同行专家、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推荐,但均须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同一基层单位人选只能通过同一渠道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第九条 主管部门审核申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市直部门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审核个人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专家评议、集体研究、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涉密人员除外)的程序,按推荐数量确定本单位拟推荐人选顺序,经本级政府或市直部门同意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各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送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只接受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市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申报(不接受申报人选个人或申报人选所在单位直接申报)。

第十条 资格和形式审查。

资格审查,是按照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的参选资格进行审查。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再进行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围绕推荐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存在缺件、漏项的,填写要素、装订格式等不符合要求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数据内容不一致的等问题,将退回原单位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正、补充。推荐人选申报材料经资格和形式审查通过并填写《郑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材料交接清单》后,方予接收。逾期未报送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推荐资格。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专家对通过资格和形式审查的申报人选进行评审。严格按照选拔条件和推荐标准,把对人选质量要求放在首要位置,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好中选优。围绕国家、省和市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主导产业等,切实将那些长期辛勤工作,在一线专业技术、高技能和产业创新工作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做出重要贡献,其业绩、成果和贡献为同行和社会认可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产业创新领军人才选拔上来。

第十二条 综合评定。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以及我市产业和行业人才分布、人才结构,提出拟推荐建议人选名单,按程序确定拟推荐候选人员名单。

第十三条 考察和公示。视情况开展对候选人员的考察,候选人员名单在媒体上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涉密人员除外)。

第十四条 市政府审定。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员名单报请市政府审定。其中,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享受省政府、国务院特殊津贴推荐人选,按申报要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评。

第四章 专家评审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组织专家评审时,由办公室根据申报人员从事的专业情况,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按专业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

评审组专家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库中随机挑选。特殊情况的,可从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业内认可的专家中随机挑选。每个专业评审组专家3-5人,明确1名组长。

第十六条 召开评审会时,先由办公室组织评审组成员学习有关规定,通报评审材料审核情况,明确评审方法、程序、纪律,提出评审要求,签订责任书。

第十七条 专家评审按照专家分组评审(必要时可增加专家初评)、综合评定、专家集体投票表决的程序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十八条 专家初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抽取一定数量专家组成初评组,每名专家独立对该专业组内申报人选材料进行全面审阅,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打分,并按打分结果对推荐人选进行排序,形成专家书面初评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分组评审。抽取一定数量专家组成各专业评审组,对申报人选材料全面审阅,根据条件和业绩贡献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提出本小组推荐人选并排序,形成专家书面材料。

第二十条 综合评定。根据专家分组评审意见,结合我市人才结构、布局和人才队伍发展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

第二十一条 特殊推荐。对于在重要紧急关头、重大改革攻坚中表现突出,受到市级及以上表彰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和产业创新人才,在同等条件下,作为特殊推荐人员上报。

第二十二条 专家集体投票表决。全体评审专家对全部拟推荐人选进行投票表决,按得票数综合排序并确定拟入选人员。得票数有相等的,对得票数相等的人员进行第二轮投票排序。

专家投票表决后,各专业评审组组长、监票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分别在推荐人选汇总表上签字,投票结果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条 档案实行责任管理。评审过程中产生的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做好归档和保存。建立人才库,所有入选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纳入我市人才库。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立选拔推荐递进制度。实施市、省、国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逐级选拔推荐,原则上申报上一级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需具备下一级同类专家资格(文件规定直接参选者除外)。


第五章 评审制度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在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申报、资格和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综合评定、考察和公示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责任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行评审工作监督制度。专家评审过程中,由纪检监察人员全程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实行评审工作回避制度。凡是与申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均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不能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数、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成员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建立评审工作诚信档案。申请人员、推荐单位和评审组成员如果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将记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员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客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申报资格,已获上级证书的,建议上级收回;已获市本级证书的,直接收回;对相关情况和人员进行通报,记入评审工作诚信档案,下一届不得再推荐;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填报虚假材料的;

(二)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第三十条 推荐单位和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条件组织推荐,认真审核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凡不符合推荐条件的材料,一律不予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暂停所在县(市、区)和市直部门下一届的推荐资格,并记入评审工作诚信档案: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推荐的;

(二)为推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扩大推荐范围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评审组成员必须按时参加评审会,因故未出席评审会议或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过程的成员不得投票、委托或会后补投票。评审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审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相应评审资格,并记入评审工作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三)私自更改参评人员材料或评审组评审结果的;

(四)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向外泄露评审组成员个人信息或评审情况的;

(六)评审组成员有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在评审中有行政干预的言行的;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有徇私、放宽标准及其他有碍公正评审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可参照本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选拔推荐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组织开展学术技术带头人、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及其他各类专家选拔推荐评审,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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