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0-00571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0-01-14
  • 2020-01-28
  • 通知
  • 郑人社〔2020〕1号
  • 有效
关于解决我市职工群众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社保分中心: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会议纪要》([20191 93 号)中关于实行例会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职工群众社会保险举报投诉实际情况,经郑州市人社局、郑州市医保局、郑州市税务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郑州市社保中心等五家

单位研究,现将社会保险举报投诉案件有关问题解决意见通知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照人社行政部门相应法律文书要求到各社保分中心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社行政部门将附有工资明细的法律文书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后,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直至提交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强制执行划转社保费用后,因用人单位不配合出具相关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据人社行政部门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裁定等文书,直接将相关信息记录在用人单位的社保账户上后,办理相关参保缴费等经办手续;

3、职工投诉以下事项,经人社行政部门出具法律文书应当依法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办理:

(1)职工在新单位已参保,投诉要求缴纳其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社会保险费的;

(2)职工投诉用人单位整体参保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举报单位整体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人社行政部门进行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职工在职的,少申报的缴费基数通过提高现有缴费基 数的方式进行整改。

(2)职工离职的,由用人单位写出承诺,今后如离职职工

要求补缴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补缴手续。

5、职工和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原始工作凭证、符合补缴政策 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规定程序核实后办理。

6、人社行政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市税务部门应 配合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缴费账户,以便法院执行款直接执行到 位。

7、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4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