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21-00087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1-11-29
  • 2021-12-02
  • 通知
  • 郑科规〔2021〕4号
  • 有效
  • 2021-12-01
  • 2026-12-01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郑州市科学技术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1月29日

 


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建设的研发中心,其任务是针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研发和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郑州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依托市内某一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  中心和实验室的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凝聚创新资源,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要,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技术研发,为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统筹安排中心和实验室的规划布局,指导建设(依托)单位组织开展相关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加强对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设(依托)单位的分类指导。

第五条  主管部门协助市科技局做好建设和运行中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建设(依托)单位负责中心和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提供建设和运行所必需的场地、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等。

 

第三章  申报与建设

第七条  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条件:

1.中心依托单位须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农业领域不低于2000万元),上年度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或不少于300万元。

3.近三年在相关产品技术领域自主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不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3项。

4.研发人员相对固定且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员不少于2人。

5.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必要的研发仪器设备总值达3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场地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

第八条  郑州市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

依托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主要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现代工程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所建设重点实验室主要是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一)企业类:

1.须为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或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且近三年研发投入占当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的科技型企业。

2.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3年以上。

3.研究方向相对集中,研究开发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部)、市(厅)和大型央企重大科研任务。

4.近三年在相关产品技术领域自主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不少于2项。

5.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的科研人员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6.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具有相对独立、集中的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500万元以上。

(二)学科类:

1.依托学科应是省级以上重点学科、优势学科或特色学科,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部)、市(厅)和大型央企重大科研任务。

2.近三年在相关产品技术领域自主获得的知识产权成果(包括专著、发表在核心期刊的论文、发明专利、新药临床批件、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新兽药等类别)不少于4项。

3.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15人,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以上的科研人员不少于10人。

4.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具有相对独立、集中的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原值)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组织流程:

(一)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及流程。

(二)依托单位通过“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提出申请。

(三)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申请单位在网上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网上提交。

(四)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受理名单进行公示。

(五)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工作。

(六)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考察工作。

(七)市科技局对拟建设的中心和实验室进行研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拟建设的中心或实验室,须正式报送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申报材料。依托单位填写《郑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或《郑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备案,计划任务书是中心和实验室建设执行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中心和实验室统一按照“郑州市***(核心研究方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郑州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命名。

 第十一条  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地方政府、企业、高

校、科研机构等单独或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中心或实验室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和实验室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具备条件的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成立管理委员会,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组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中心和实验室需设立技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依托单位主要技术骨干组成,内部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为其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中心和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日常运行中的重大事项,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重大突破和进展,以及对外科技合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撤销、更名,以及依托单位更名等重大事项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备案)。

第十五条  中心和实验室运行期间,需按照市科技局要求,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市科技局将根据统计调查情况,对中心和实验室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中心和实验室建立健全创新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激励方式,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中心和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一定时期内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继续正常运行的。

(三)建设(依托)单位无故不接受监督及检查的。

(四)建设(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五)建设(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侦查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