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00/2022-00055
  •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规范性文件
  • 2022-03-18
  • 2022-03-21
  • 通知
  • 郑发改能源〔2022〕261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力接入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发改委、财政局、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供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号)精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建局、郑州供电公司制定了《郑州市电力接入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2022年3月18日


郑州市电力接入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66)、《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2022版)的通知》(豫营商20221号)要求,进一步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减轻企业负担,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3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第三条  电力接入工程是指依据供电企业出具的供电方案,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的电力工程。电力接入工程须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和规范实施,设施应采用技术成熟、少(免)维护、低损耗、小型化、具备可扩展功能的设备,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设备品质和技术参数不低于郑州市供电企业现有电网设备的选用水平。

第四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指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接网工程建设费用。

第五条  以用户用电需求为导向,推行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高效协同的电力接入契约服务机制,打造全国一流电力营商环境。

第二章  分担机制

 

第六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的电力接入工程,按照政企共担、分类实施、专款专用的原则,落实豫政办202166号文件政企分担范围规定

第七条  地方政府承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3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1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的用户(含住宅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以及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四至边界外,除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电能替代改造和新建项目(电能替代设备容量占用户报装总容量比例高于50%的项目)两类高压用户和低压小微企业之外,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的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第八条  供电企业承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供电企业承担电能替代改造和新建项目(电能替代设备容量占用户报装总容量比例高于50%的项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项目两类高压用户、低压1千伏以下)居民、低压(1千伏以下)小微企业的接网工程建设费用。此外,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3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用户、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内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的各电压等级用户的接网工程建设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第九条  用户承担电力接入工程范围:临时用电、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或者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且202131日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除供电企业承担项目外),其建筑区划红线外接网工程由用户承担。此外,对于用户提出超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供应或个性化需求的延伸服务,由用户承担接网工程费用并负责后期运维管理。政府或供电企业已经投资建设到位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接网工程,因用户原因造成接网工程废止或供电方案变更等引起新增接网工程的,由用户承担已投入的或新增的接网工程费用。用户要据实申请报装,受电变压器容量要与用户报装容量相匹配,否则政府或供电企业可强制调整供电方案,以避免投资浪费。

第十条  当地政府承担的建筑区划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以及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配套基础设施(含电缆管沟管廊等)建设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电企业另外负担。

第十一条  接网工程由政府承担的,应健全资金拨付机制,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实行专款专用、统一招标管理,不得由承建企业垫付资金。接网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的,按照供电企业内部工程项目管理流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费用依法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三章 实施流程及要求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与供电企业项目信息传递和沟通,尽早将用户用电需求告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为用户提供主动超前的报装服务。对于涉及政府承担的项目,建立政府、供电企业、用户三方契约制度,签订书面承诺书,约定电力接入土建工程、电气工程及用户内部工程完工时间,明确各方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接网工程审批严格执行《关于优化电力接入营商环境的通知》(豫发改运行〔2019345号)、《进一步优化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实施办法》(郑工改〔202124号)中有关行政审批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豁免制及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贯通线上行政审批系统,实现审批结果自动反馈供电企业,审批流程公开透明,用户可在线查询,实行行政审批申请一窗受理

第十四条  政府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由当地发改部门受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电力路由规划审核,当地政府负责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组织进行设计、监理和施工相关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完工时间须满足三方契约约定。各级发改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对各部门职责落实情况督办考核。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项目预算、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土建与电气工程建设应高效衔接,在土建实施的可研、设计、验收等关键环节,项目管理主体部门应通知供电企业共同参与。验收通过后开展后续电气工程部分的施工。

第十五条  纳入土地储备管理项目按照土地储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政府主导做地项目分别由各地政府、土地储备管理部门明确实施主体并报当地发改部门,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工程实施,所需费用从财政返还成本中支付。单独选址项目由各地政府明确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并报当地发改部门具体要求如下:

1. 项目启动。土地征收完成后,各实施主体应及时组织确认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并沟通供电企业根据项目终期用电规模,组织相关单位出具电力接入前置条件书,供电企业依据前置条件书出具供电方案,而后由各实施主体组织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供电企业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对工程设计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由实施主体提交给当地发改部门。

2. 项目审核。当地发改部门收到实施主体提交的材料后,按时出具审核反馈结果。如项目用电需求发生较大变更,应重新进行工程项目设计。

3. 资金拨付。各实施主体根据审核结果,向各级土地储备管理部门提请拨付资金,各级土地储备管理部门按时将资金拨付至实施主体账户。

4. 项目结算。电力接入工程竣工后,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有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承担的电力接入工程,当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路由规划审核,供电企业负责出资建设,具体建设流程按照供电企业内部工程项目要求进行管理,完工时间须满足三方契约约定。

第十七条  建筑区划红线外接网工程要严格按照最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对于非供电企业承担投资建设的接网工程,要提前通知供电企业参与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明确后期运维管理主体,原则上可无偿移交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维管理;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应在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再予以接入供电、实施无偿移交。移交后电力接入工程的后续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八条  电力接入工程费用实施专账管理,资金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接受监管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当地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对于成片开发区域,电力接入工程需根据该片区多个土地受让方用电需求统筹考虑,打包建项,费用按照相关比例分别纳入该区域各储备土地开发成本,由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明确电力接入费用方案。

第二十条  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及其他政府重点关注项目,由各级发改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专题研究,一事一议明确接入费用方案。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完善组织架构。依托当地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设置,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建立工作机制,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细,推进电力接入工程服务水平提升。各县(市、区)政府每年第一季度末将专班组建情况报市发改委备案。各相关单位明确工作牵头部门和内部流程,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在建立工作专班的基础上,加强协作联动,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强化政策研究,推动政策创新,形成强大工作合力,确保本细则各项举措落地执行。

1. 部门联动例会机制。建立联络员工作机制,专班成员单位指定相对固定的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电力接入工程专项推进工作,开展日常联系,确保联络渠道畅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并将会议纪要报当地发改部门备案,发改部门负责督办。

2. 统筹协作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负责电力接入工程的组织协调、推进督促,组织有关方面定期开展自查评估,制定细化工作台账,加强跟踪落实。

3. 定期反馈报告机制。各级政府每季度组织对电力接入工程实施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建立专项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制度,及时梳理,总结提升。

4. 平台统筹建设机制。加深政企联动,依托省级办电信息应用平台,实现办电信息互联互通,进一步推进信息全共享、业务全线上”,重点实现接网工程审批管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数据库等功能应用,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管理和服务精准高效协同。

第二十三条  推行工程建设限时制和契约制。加强接网工程时限管控,对于政府或供电企业承担的接网工程建设,实行建设时间限时管控,低压非居民接网工程建设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10千伏接网工程建设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35千伏及以上接网工程建设要与用户受电工程同步推进或适度超前完工,满足用户接电时间需要。电力接入工程项目管理主体根据用户意向接电需求,与用户签订服务契约,约定外部接网工程完成时间。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启动追溯补偿工作,对于202131日后符合延伸投资的,且接网工程已由客户投资建设的,应按照投资分担界面分别明确资金补偿方案,在对客户工程进行评估后,建立补偿清退台账,并限时完成补偿。

第二十五条 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供电接入工程建设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增量配电企业结合实际研究确定分担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如无异议,则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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