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2-00091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2-06-10
  • 2022-06-25
  • 通知
  • 郑人社办〔2022〕253号
  • 有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部署,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 〔2022〕5号)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就做好2022年度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返还对象及条件

在郑州市范围内依法参保登记、缴纳失业保险1年以上(含1 年)并足额缴费,欠费企业在补缴欠费后可纳入返还范围; 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 20%。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下列3类企业不予发放∶未正常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审核时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的企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官方机构查询为准);审核时已被列入破产清算或注销名单的"僵尸企业"。

(二)补贴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 90%。

(三)经办要求

稳岗返还通过"河南省信息保障系统"后台数据比对实施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号的小微企业,将资金直接返还至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企业应及时更新"河南省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相关银行账户信息,确保资金可以返还到位。因银行账户信息问题导致"免申即享"拨付失败的企业,可在政策实施期限内进行账户维护并予以重新拨付,逾期不再办理拨付。其他事项按照豫人社办〔2020】11号文件执行。

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 12月31日。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版)》,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 元,不分级或未明确分级的,统一为1500元的标准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其他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发放条件仍按照原政策执行。

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职业培训机构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加大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增强失业人员再就业能力。


四、实施阶段性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 2023年4月 30日。对上级文件明确的特困行业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 参保缴费满1年(含)以上的,按3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按260元/月计发;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按180元/月计发。对参保不足 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260元/月计发。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逐月发放。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按《关于发放 2022年度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的通知》(豫人社办〔2022〕39 号)执行。

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代缴医疗保险费和失业农民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六、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结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监管。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制防群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进一步加大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与公安、司法、民政等部门数据共享比对和疑点数据核查机制,坚决打击非法中介、违规参保、违规补缴、重复领取、死亡冒领、"假人"骗领和虚构劳动关系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等违法行为。要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密监测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加强研判,在预计季末基金累计结余(扣除上解省级调剂金后结余)可支付月数不足3个月时,及时启动基金可持续运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适时调整基金支出方向和结构,优先保障保生活支出,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七、积极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各开发区、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泊感, 抓紧

抓实抓细,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加大对社保经办部门的指导,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要主动提高服务意识,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推动政策红利尽早释放。要及时掌握政策落实情况,密切关注舆论动态,加大督促指导,加强请示报告。各开发区、区县(市)要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工作亮点,为推进工作落实提供借鉴,营造良好氛围。市人社局将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评估。

郑州市的政策执行范围为失业保险基金在郑州市本级管理的开发区和区县(市)。失业保险基金单独管理的开发区、具(市),要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参照本文件制定本区域落实办法。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文件及时调整我市相关政策,政策执行中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有关部门报告。

联系单位∶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67885700 67885701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2022年6月10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