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2-00077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规范性文件
  • 2022-03-31
  • 2022-03-31
  • 通知
  • 郑农〔2022〕41号
  • 有效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委、各开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 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编制目的。规范我市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农业领域(种植业、畜牧业、农垦渔业、种业、农机领域等)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四条 事故分类。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稳定影响程度,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二)严格制度,分级负责。严格执行农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报告制等,把安全防范落到实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市农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区县(市)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委属各单位要加强管理,及时上报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和处置。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区县(市)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及委属各单位要做好一线排查,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

(四)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处置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 组织体系

 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企三级应急组织组成。

第六条 市级应急组织。市农委成立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农委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七条 区县(市)应急组织。各区县(市)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委属各单位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和技术组,领导小组由主任(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技术组由区县(市)及乡镇技术骨干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急组织。涉农领域企业成立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

 第三章 预防机制

 第九条 健全预防机制。

(一)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社会参与救援的应急预防控制机制。

(二)充分利用120、119 等公用电话,依托企业、乡镇站(所)等一线单位,建立覆盖面广、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三)建立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通过制作板报和发放安全挂图或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技术指导,在粪污储存池、沉淀池、沼气池等周边设立警示牌、护栏或加盖防护板,防止人畜误入。对有机肥加工等场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防止人员受伤。对沼气池等有限空间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预警行动。各区县(市)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委属各单位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警行动。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预防、预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区县(市)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委属各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市农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处置。

第四章 应急响应及保障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农业领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市农委,并按有关规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未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安全事故,各区县(市)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委属各单位应妥善处置并按一般事故予以上报。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各区县(市)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委属各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赴事故现场处置,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评估,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善后处理。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第十六条 应急保障。

(一)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县、企三级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形成市、县、企三级应急预案体系。

(二)根据农业领域安全事故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三)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工人的培训和后期管理人员的配置,充实应急救援队伍,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四)各区县(市)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委属各单位要组织应急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应急人员培训。

第十七条 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小组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应急预案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善后处理结果、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农委、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委属各单位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对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责任的;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的;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应急工作人们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预案由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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