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8833/2013-00001
  •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公积金管理
  • 2013-11-26
  • 2013-11-26
  • 通知
  • 郑公积金〔2013〕58号
  • 有效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劳务派遣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在帮助职工解决自住住房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人事制度的改革,各种新型人事劳务关系不断呈现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对劳务派遣、职业中介、商务和企业管理咨询及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住房2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劳务派遣、职业中介、商务和企业管理咨询及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和劳务派遣等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郑政文 [2007]15 号)规定,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劳务派遣、职业中介、商务和企业管理咨询及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如实办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业务,不得为无劳务关系或合法代理关系的职工代开、虚开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采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手段修改职工账户信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代办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业务办理网点要加大对劳务派遣、职业中介、商务和企业管理咨询及其他人事代理机构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和审核力度。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劳务派遣等单位开展行政执法。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按照《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或者贷款证明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各业务办理网点要将其列入警示单位名单,对其相关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采取约谈调查、问卷调查、走访调查等形式,从严把关,认真核实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对参与提供虚假材料的职工,停止受理其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将其违规事实通报人事、房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其资质评定和年审的参考依据。对涉嫌违法的单位和个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1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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