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8833/2011-00001
  •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简化提取手续,公积金
  • 2011-10-20
  • 2011-10-20
  • 通知
  • 郑公积金〔2011〕36号
  • 有效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州市区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减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环节、简化办事手续、方便职工群众,现将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所填写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各公积金办事大厅免费提供)不需要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委托直系亲属代办的,必须提供加盖单位财务章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因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首次提取时所提供的购房合同、借款合同、归还贷款明细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再次提取还贷时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但需提供新的还贷明细(注明贷款合同编号,加盖还贷银行信贷业务章)。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省直、行业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贷款的,不再提供购房合同和借款合同,但需提供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出具的还贷明细(注明贷款合同编号,加盖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章或公章)。

三、女职工满50周岁、男职工满55周岁且职工所在单位已连续五年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手续。

四、在办理上述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原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中所需提供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住房公积金龙卡(或办理提取业务网点协作银行的卡或折)等其他资料保持不变。

五、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郑州住房公积金各行业系统、县(市)和上街区管理机构可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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