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2020 年 1 月以来,我国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受疫情影响, 1—4 月份我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受到了极大影响,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甚至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同时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市出台了《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 6 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 知》(郑医保〔2020〕11 号),明确了对郑州市区企业职工医疗 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实施时间自 2020 年 2 月 1 日 至 6 月 30 日;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 超过 6 个月。经测算,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后, 市 本级职工医保基金将减少收入 11.1 亿元。
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 2020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总额预付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20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付暂缓执行, 暂 缓执行期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暂缓执行期间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项目付费。同时,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有关问 题的通知》(郑医保〔2019〕10 号)继续执行。
二、2021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付执行方式另行 明确。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