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0-90139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总额预付
  • 2020-05-09
  • 2020-05-10
  • 通知
  • 郑医保〔2020〕14号
  • 有效
  • 2020-05-09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社会保险中心 关于明确 2020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2020  月以来,我国暴发新冠肺炎疫情,受疫情影响, 1—4 我市医疗保险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受到了极大影响, 部分定点医疗机构甚至处于停工半停工状态。同时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推动企业有序复工复产,我市出台了《郑州市医疗保障局等 部门关于阶段性减征和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 知》(郑医保〔202011 ),明确了对郑州市区企业职工医疗 险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实施时间自 2020      30 日;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含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 超过 个月。经测算,单位缴费部分实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后, 市 级职工医保基金将减少收入 11.1 亿元。

鉴于以上情况,经研究,现将我市 2020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 保险总额预付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2020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付暂缓执行, 暂 缓执行期为 2020   日至 12  31 日。暂缓执行期间城 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项目付费。同时,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立医院按病种收付费改革有关问 通知》(郑医保〔201910 )继续执行。

二、2021 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总额预付执行方式另 确。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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