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103/2022-00142
  •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2-10-11
  • 2022-11-16
  • 通知
  • 郑工信〔2022〕190号
  • 有效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县(市)煤炭管理部门、财政局,各煤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煤矿重大事故隐患、违法违规生产、事故瞒报等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贯彻执行。



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2022年10月11日


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查处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瞒报等行为,着力构建“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五位一体的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河南省应急管理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豫应急〔2022〕13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煤矿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及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生产、事故瞒报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人可以向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举报:

(一)未依法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违反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三)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煤矿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煤矿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参加职业卫生培训的;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煤矿未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煤矿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煤矿企业未上报、媒体未曝光的,或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向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也可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传真):0371-67185456(工作日白天)、0371-67977180(工作日夜间、周末、节假日),电子邮箱:zzgxwbgs@163.com。

第七条 按照省政府公示的《河南省煤矿安全分级属地监管主体名单》要求,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接到的举报件进行分级交办查处,其中市属以上煤炭企业直管煤矿由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兼并重组及地方煤矿由各区县(市)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结果上报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涉及煤矿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举报事项由市卫健委按有关规定处理。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八条 各类举报案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 实名举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情况给予实名举报人经济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后,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后举报的只给予答复,不再给予奖励,举报时间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共同给予奖励,奖金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十一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者,视为放弃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按照行政处罚收入缴库级次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机关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严禁虚假举报、恶意举报。对核查落实举报人是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报复他人的不实举报,依法移交相关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县(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并报郑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