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661/2021-00103
  • 郑州市民政局
  • 养老
  • 2021-09-22
  • 2021-09-22
  • 通知
  • 郑民文〔2021〕112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

现将《郑州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激励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民政局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922   


郑州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激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和教育部、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在本市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企业(组织)内从事养老服务的养老护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养老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  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坚持“市场开放、专业实施、层级分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培训等方式开展。

第四条  市民政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

开发区、区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计划,督促指导培养培训工作的开展实施,制定并贯彻落实相关政策。

市、区县(市)两级财政、人社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并根据职责做好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工作。

第五条  鼓励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持有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并取得养老护理员证书(含行业培训证书)或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康复治疗(理疗)师证书,且入职符合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等,从事养老服务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给予入职奖励。奖励标准为本科及以上5000元、中职中专及以上3000元,奖励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补贴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发放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承担。

入职奖励在申请人工作满一年后开始发放。入职奖励发放期间,不再从事养老服务的,未发放奖励不再发放。

第六条  养老护理人员给予岗位补贴,满1年不足5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00元;满5年不足10年的,每人每月补贴150元;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养老护理岗位补贴对象不包括事业单位编制养老护理员和兼职养老护理员。

第七条  建立市和区县(市)分级分层培训体系,定期对养老服务人才开展轮训。

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全市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企业(组织)负责人培训,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提升培训。

开发区、区县(市)民政部门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市级培训外的养老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

养老机构、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根据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每年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员入职培训。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新入职人员,可视同为已进行入职培训。

    第八条  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每年由各开发区、区县(市)民政部门委托本市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各类职业院校、具备相应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纳入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养老服务人才能力提升培训每年由市和各开发区、区县(市)民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委托专业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内容参照国家养老院院长、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老年医疗护理员、老年照护师、医疗专业技术人员、心理咨询师等教育培训大纲及教材执行。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对按要求完成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养老护理人员,给予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每人1000元的培训补贴;对取得初、中、高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人员,给予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每人1500元、2000元、2500元的培训补贴。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标准和期限进行调整,上述补贴按照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发区、区县(市)民政部门应至少确定一处同级养老服务人才培训基地,可承接本区域养老服务培训任务。具备条件的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等均可申请成为养老服务培训基地。

养老服务培训基地整体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平方米,应包括理论教室、实训教室和实验室等。

第十条  培训机构应将学员参训和取证等信息及时录入郑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并将申请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人才录用、培养、培训、离职等情况须及时录入郑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

开发区、区县(市)民政部门每季度对录入更新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十二条  入职奖励、养老护理岗位补贴郑州市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归集的信息作为发放依据,由所在机构代为申请,可随工资发放或单独发放,但不得折抵薪酬待遇。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补贴发放的监督检查、绩效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培训项目的执行情况、绩效情况、补贴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审计。

第十四条  虚报补贴人数、虚报补贴资金等弄虚作假,以及违规将入职奖励、岗位补贴折抵薪酬待遇的,除追缴相关补贴资金外,取消当年政府奖补扶持资格,并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培养培训补贴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年,期满后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政策实施情况评估,视情调整补贴政策。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