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22-00067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2-12-28
  • 2022-12-29
  • 通知
  • 郑科规〔2022〕3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教育局

2022年12月28日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围绕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科技培训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管理职责。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和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和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监管原则。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公开便民原则,坚持事前审核同意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

第二章 审核设立

第五条 设置条件。培训机构设置应当符合《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对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举办场所、组织建设、从业人员、规章制度等方面规定要求。

第六条 申报材料。举办者应按照《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材料清单》(附件7),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

第七条 审核流程。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按照要求进行登记。

(一)名称预审。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区县(市)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办理审核。培训机构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预审核后,向属地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

1. 受理。举办者向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批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

2. 审核。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查看培训机构场地建设(含消防验收)、设施设备、师资队伍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           

3. 公示。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意见的基础上,对拟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应在培训场所和审批机关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出具“同意意见书”,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区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结论。

(三)办理登记。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同意意见书”。培训机构应于取得“同意意见书”20日内,至辖区内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四)平台监管。举办者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持《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意见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开设银行监管专用账户,办理资金监管手续;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实行县、市、省逐级备案制度,每季度向上一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备审核登记情况。

第八条  一点一证。培训机构在同一区县(市)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须经过审核。跨区县(市)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到分支机构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变更举办者。营利性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变更决议、变更协议、修改后的章程,以及拟变更后学校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个人举办者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与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条 变更名称。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机构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4),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试行)》规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并提供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章程。

第十一条 变更办学地址。由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4),并提供变更决议、拟变更的办学地址的证明材料和修改后的章程。

变更办学地址的,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相关部门联合现场勘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告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核,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机构变更经审核通过的,机构持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同意意见书》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机构终止。报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备案表》(附件5);

(二)决策机构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会议纪要;

(三)财务清算报告和债务清偿报告;

(四)机构剩余财产清单;

(五)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招生、广告、合同、年检年报等方面,应当符合《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自我管理。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教学行为自我管理和约束。

(一)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

(二)应当选用培训课程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

(三)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从事学科类培训。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同意意见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对象、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收退费办法、培训课程、安全管理制度、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 安全责任。 培训机构应当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治安保卫、卫生健康、疫情防控、防汛应急、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十七条 日常监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积极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的安全标准的,应及时函告相关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校外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职责。

第十八条 收费管理。培训机构应根据《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暂行规定》规范收费,使用监管服务平台售课、销课、结算,不得收取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预收费。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合同要按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签订。

预收费资金应全部存入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实行动态监管,根据授课进度参照以下比例进行拨付:授课开始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一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两个月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30%,授课结束后拨付预收费资金的10%。鼓励实行“一课一消”。

风险储备金额度根据机构规模大小由各地确定,实行动态监管,但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第十九条 年检年报。建立培训机构年报制度,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年报,年报的主要内容为年度办学情况、招生简章发布情况、财务运行状况等。机构的人员、教学内容、场地设置、章程、管理制度等办学条件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向所在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监管服务平台更新信息。

第二十条 负面清单。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已经审核登记,但有负面清单(附件10)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将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未经审核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培训机构,须按本办法要求到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重新审核,到原法人登记部门备案。未按时重新审核备案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准入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对校外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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