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3-00034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3-02-04
  • 2023-02-17
  • 通知
  • 郑人社〔2023〕2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人才培养体系,科学、客观、公正评价 科技类相关专业技术人才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根据国家和我 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制定了《郑 州市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4日



郑州市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 一 章总则

第 一 条 为做好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普及、科 技(学)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科技信息化管 理等科技工作,推动技术要素高质量发展,为高水平科技人才队 伍建设工作提供支持,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政府办 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办〔2017〕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普 及、科技(学)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科技信 息化管理等相关科技工作且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的中级职称评价工作。

第三条 坚持科学人才观,树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理念, 坚持标准、注重实践、突出业绩。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造假等不端行为实行“ 一票否决制”。

第四条 申报采取个人自愿、单位推荐形式,评审工作实行面试答辩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五条 本条件中工程系列名称为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 工程系列科技专业人员申报中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爱党敬业,努力进取,团结协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工作岗位职责。

(三)申报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

第七条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研究生学历、或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担任助理工程师满2年。

(二)大学本(专)科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取得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三)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取得并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五)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技术能手”获得者。

(六)非公有制领域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大学本科 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技师班(预备技师班)毕业,从事工程  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从事  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理论和实践 功底,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 专业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  状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科技研发、科技普及、 科技(学)传播、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科技信息化管理等能力,积极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作出相应贡献。

第九条 申报中级职称人员工作业绩与成果,应具备下列( 一 )至(八)条中的2条或( 一 )至(十六)条中的3条以上: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省辖市(厅)级以上或有关行业学(协)会科学技术奖励1项。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行业相关特大型企业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或大型企业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1项国家、行业、省级技术标准,并正式公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本专业国家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2项。

(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经 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项目, 经省辖市(厅)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实施完成,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七)在新资源、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 备、新工艺等的设计、研制、培育、开发、推广应用并通过省辖 市(厅)级部门鉴定(验收)认可2项以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八)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本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新型研发、科技服务、知识产权等示范机构。

(九)获得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三等奖及以上1项。

(十)获得河南省科普讲解大赛三等奖以上1项或市级科普讲解大赛一等奖1项以上。

(十一)作为主要完成人编制科技相关地方标准、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并颁布实施。

(十二)获得科技信息化管理、科技普及、科技(学)传播、 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服务(咨询)等领域的省级以上表彰1次,或市级以上表彰2次以上。

(十三)从事科技信息化管理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开发、 建设、管理、服务科技信息化管理平台,达到市级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技术转移转化 项目、专利转让、知识产权交易等,促成且已实现的技术交易额100万元以下的不少于20项,100万元以上的不低于10项。

从事科技普及、科技(学)传播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 科技科普或科技传播宣讲会达30场次,其中线下活动单场人次达30人以上,线上活动单场人次达100人以上。

从事科技服务工作,作为主要完成人促成并实施的技术合同 或科技金融投融资协议不低于20项,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四)经评审专家认定,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在行业内具有 较大影响的政策性文件、决策咨询报告、项目研究报告、研究课题等经上级部门采纳或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登记1项以上。

(十五)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过市级以上科技会展项目、技术成果对接活动2次以上,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十六)作为主要完成人,在公开发行的与本专业相关的学 术刊物上发表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并公开出 版本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业教材、专著、译著、论著1部以上(2万字以上)。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职称申报截止时间。

第十 一 条 本条件中专业理论研究成果、工作业绩等除有特 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从事工作以来在本专业或本领域所取得 。

第十二条  “主要完成人”为本专业,且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原件为依据。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所称“论文”,均指独著或合著第一作  者公开发表在具有国内统 一刊号 CN 学术期刊或国际标准刊号 ISSN (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  上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周刊、旬刊、增刊、专刊、特刊及信息文摘类期刊等不在此列。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教材是指本专业,且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 并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

第十五条 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在内。

第十六条 本条件中“主要发明人”是指发明专利原始发明人 。

第十七条 示范机构以科技(协)或工信部门批复颁发为准。

第十八条 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 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级科学技术  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技合作奖、省自然科学奖、 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部级奖励是指 2020年12月1 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以前取得的科 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辖市(厅)级科学技术奖励 是指2019年4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 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以前取得以省辖市政府开展 评审、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各类奖励以获奖证书、正式文件为准。

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九条 国家级、省部级、省辖市级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 国家、省部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 提供国家、省部级、省辖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本条件中的大型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 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型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所指推广应用新产品、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等须经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同行业专家的综合评价意见,同时提供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取得经济效益者,须提供本单位和上级业务行 政主管部门两级财务证明。取得社会效益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 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证明。

第二十三条 所有申报人员均需参加评审委员会统一组织的 面试答辩,答辩成绩为评审结果重要依据之一,答辩成绩不合格者评审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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