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23-00026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规章
  • 2023-05-09
  • 2023-05-09
  • 通知
  • 郑科规〔2023〕 3号
  • 有效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5月9日

郑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软科学研究管理,实现软科学研究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研究水平和服务决策效能,为郑州国家中心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理论支撑,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科学研究计划是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解决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目标,综合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多学科知识,为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决策提供支撑。

第三条 软科学研究项目主要包括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研判、规划布局、政策制定、管理优化、体制改革、技术分析等,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组织分工。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开发区、区科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区、区主管部门)、承担(申报)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市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安排和组织项目管理工作;负责年度软科学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项目的立项、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开发区、区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项目申报,负责相关材料的初审和推荐工作,做好跟踪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承担(申报)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为项目全过程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撑服务条件,严格执行项目申报书和预算书规定的各项任务。组织任务实施,规范使用资金,完成既定目标,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指南发布。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并发布年度软科学研究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研究重点和申报要求。

第六条 申报单位。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是郑州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它具有研究能力的事业单位,应具有较为完备的科研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报原则。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只能确定一个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承担一个软科学研究项目。已在市级预算部门(单位)申报安排项目支出的研究项目,不得申报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八条 申报方式。软科学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项目负责人在郑州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填报的申报材料,经承担单位审核把关后,由开发区、区主管部门初审和上报。

第九条 联合申报。鼓励跨部门、跨单位、跨学科联合申报、协同研究。牵头申报单位须具有较强的项目引领能力和保障措施。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条 项目评审。软科学研究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查制度。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软科学研究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行政决策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 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研究内容的完备性和科学性,研究方法、方案的先进性和可行性,研究能力的适应性,时间和人力投入的合理性以及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的信誉等。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项目立项后不得随意更改研究内容和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主管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周期。项目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经费管理。软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由市科技创新专项经费列支,一次性审核拨付。一般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5万元,重点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10万元,重大项目经费支持额度不超过20万元。承担单位对软科学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具有经费支配权并切实履行科研诚信承诺,承担单位自行开展财务审查并做好相关制度落实。项目完成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经费管理其他事项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失信惩戒。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对未按要求结项、经费使用违规、抄袭他人科研成果、捏造和篡改科研数据等异常情况的,按照郑州市科技计划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结题验收。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市科技主管部结题验收通知要求填报结题验收材料,经开发区、区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项目验收按照郑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验收结果。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验收合格项目在市科技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验收不合格项目,责令承担单位限期整改,顺延验收;整改验收仍未通过的,按项目中止处理,已拨付的经费,承担单位应上缴未使用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经费。

第十八条 延期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完成后或实施期限到达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须由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延期书面报告。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半年。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要紧密结合郑州市工作实际,突出应用性、操作性和对策性。软科学项目取得的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成果,应载明项目名称、编号等资助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成果应当以公开发表,出版发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郑州市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郑科规〔2020〕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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