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医保分局,各开发区、各区县(市)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中心、市医保基金稽核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24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基本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升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全市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
2023年,我市城乡居民(含居住证持有人)、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年度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380元。
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家庭成员(统称为“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保边缘人口和困境儿童给予80%的资助。其中,市本级(含市辖区)资助参保对象,其个人缴费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各县(市)上述各类特殊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县(市)级财政承担。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0元,其中,市本级(含市辖区)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384元、省财政补助51.2元,市财政补助172.4元、区财政补助172.4元。各县(市)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384元、省财政补助76.8元,市财政补助70元、县(市)财政补助249.2元。航空港区财政补助分担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384元、省财政补助51.2元,市财政补助344.8元。
中央和省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80元,其中:市财政补助140元,其余的财政补助资金来源渠道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稳步提升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自2024年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内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次设定,每次40元,一天(自然日)内在同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多次就诊的负担一次起付标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所)、村卫生室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不设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50元调整为300元,限当年使用,下年度不结转、不累计;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在省级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45%,省、市、县其他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55%;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支付比例为65%。
四、优化生育医疗保障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由个人按月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缴费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1%,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自2024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补助。自然分娩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剖宫产由1600元调整为2000元。
五、其他事项
有关豫医保办〔2023〕71号的其他内容,按省有关规定一并贯彻落实。
附件: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 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71号)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 郑州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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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郑州市税务局 |
|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