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370/2024-00004
  •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3-12-18
  • 2024-01-02
  • 通知
  • 郑自然资文〔 2023 〕499号
  • 有效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测绘资质单位

郑州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做好贯彻落实。   

  

 20231218

 



 

郑州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河南省测绘管理条例》《河南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郑州市辖区范围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经营活动的测绘资质单位。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服从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积极参加行业培训、宣传等活动,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二章  测绘项目备案制度

  注册地址在郑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测绘资质单位(新申请、基本信息变更等),在取得测绘资质证书30日内,应携带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分别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注册地所在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资质单位在签订测绘项目合同后,实施测绘前,应通过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测绘项目备案管理信息系统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测绘项目备案。

  郑州市辖区范围内,合同金额30万(含)以下的测绘项目在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30万元—100万元(含)以下的测绘项目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备案100万元以上测绘项目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测绘资质单位申请测绘项目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测绘资质证书副本;

(二)营业执照副本;

)测绘项目合同或指令性测绘项目计划书;

)测绘单位自主组织实施或研发的测绘项目应提供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

)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省测绘应提供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技术人员作业证、身份证

  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测绘项目备案申请,应及时做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备案;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退卷处理,同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

  测绘资质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测绘成果。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测绘资质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测绘资质单位要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质量管理制度,完善测绘成果质量管理的具体措施。

 测绘资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对使用的测绘仪器设备进行检定和测试,保证测绘仪器设备的完好。

第十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加强测绘质量宣传教育,提高测绘资质单位和测绘人员的质量意识,指导测绘资质单位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测绘成果质量、技术装备检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测绘成果汇交制度

第十  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制度。测绘成果汇交包括测绘成果副本汇交和测绘成果目录汇交。基础测绘项目汇交副本,非基础测绘项目汇交目录。

基础测绘成果主要包括:

(一)为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的三角(导线)测量、水准测量、卫星大地测量和重力测量所获取的数据及图件

(二)基础航空摄影所获取的数据和影像资料

(三)遥感卫星和其他航天飞行器对地观测所获取的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

(四)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及其数字化产品;

(五)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和信息;

其他有关规定确定的基础测绘成果

非基础测绘成果,是指除基础测绘成果以外具有专业内容的测绘成果。

第十  郑州市、开发区、区县(市)财政投资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承担测绘项目的测绘资质单位向郑州市、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使用其他资金完成的测绘项目,由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其约定承担测绘任务的测绘资质单位依照下列规定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一)测绘范围在郑州市内五区(金水区、管城区、二七区、中原区、惠济区)以及三个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郑东新区)辖区范围内的,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

(二)测绘范围跨各县(市)、上街区辖区范围的,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

(三)测绘范围在各县(市)、上街区辖区内的,向各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

县(市)、上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上年度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

第十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绘成果汇交、目录编制和发布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郑州市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研究院负责保管全市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各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确定具备相应条件的测绘成果保管单位。

  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财政投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自测绘项目验收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或者目录,应当保证数据准确、资料完整。

(一)汇交成果副本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及复印件;

2.法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书

4.数据成果:控制点、影像、矢量、地图集、系统等成果(电子版1数据成果载体为光盘或机械硬盘)

5.文档成果:项目技术设计、技术总结、验收报告或者质量检查报告等技术文档(纸质1份、PDF格式1份)

6.测绘成果汇交目录表(纸质、电子表格1份)

(二)汇交成果目录应提交以下材料: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2.法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书

4.项目验收报告(纸质1份、PDF格式1份)

5.测绘成果汇交目录表(纸质、电子表格1份)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汇交的测绘成果副本、目录后出具汇交凭证,并将测绘成果副本、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编制测绘成果资料目录,并在郑州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测绘成果保管与保密制度

第十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归档保管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完整和安全。

二十  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统一编号、登记造册并制定具体的保管、领取和借用制度对经批准复制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应当按原件密级保管在单位分立、合并或者被撤销、终止时应当按规定销毁或者移交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

二十  未经批准同意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所保管的测绘成果。

二十  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生产、加工、提供、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涉密测绘成果,建立严格登记管理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的管理,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或处理。

二十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成果或者产品未经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密级不得低于所用测绘成果的密级。

 测绘成果提供与利用

二十  汇交的测绘成果实行资源共享。需要利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可通过郑州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郑州市测绘成果资源目录。

二十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下列事项的,应当无偿提供:

(一)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无偿提供的。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二十  省内市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郑州市汇交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供所在地的省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证明函。

省外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郑州市汇交的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供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主管部门的证明函。

二十  申请人申请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测绘成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有明确、合法、具体的使用目的;

3. 申请的测绘成果范围、种类、数量与使用目的相一致;

4. 保管和使用条件符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二)申请人申请使用测绘成果,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

2. 项目批准文件、任务书、合同书或其他可以说明使用目的的材料;

3. 申请人签署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安全保密责任书》;

4. 法人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5. 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登记证照等复印件;

6. 具备保密管理条件的机构人员、管理制度、场所设施等的相关明材料或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

5项和第6项材料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再次申请使用测绘成果时无需再次提交。

 ()测绘成果申请程序:

1. 申请人递交《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 经办人初审;

3. 处(科)室负责人复核;

4. 局分管领导审批;

5. 申请人持审批意见,到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办理领取手续。

二十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规定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或者实地核查。

二十  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及时提供,并按规定标注密级。

三十  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批准其利用测绘成果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签订保密责任书,并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二)按批准的利用目的和范围利用测绘成果;

(三)不得擅自复制测绘成果或者将测绘成果转让、转借给其他单位、个人利用;

(四)因机构改革和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致使利用测绘成果的主体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向批准其利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利用申请;

(五)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担测绘成果的利用或者再开发任务的,在委托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收回测绘成果及其衍生产品。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制度

  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是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和销毁的责任单位。

三十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保管责任单位应当在使用目的或项目完成后6个月内,按程序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销毁。

三十三  销毁责任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销毁的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核对、清点、登记、造册,填写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销毁登记表,并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三十四  销毁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责任单位指派秘密保管人携带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到河南省国家秘密载体销毁中心按流程进行依法销毁,并取得销毁凭证;

(二)责任单位经办人员携带销毁凭证,到涉密基础测绘成果领取单位办理销号手续。

三十五  首次申领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单位,应纳入第二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围。

三十六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申请提供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一年内再次申请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拒不接受和配合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事中事后监管的、未按规定保管和使用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的按照有关程序纳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

 测绘安全生产管理

三十七  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为各测绘资质单位。测绘资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三十八  各测绘资质单位应建立健全和落实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常性安全教育制度、经常性安全检查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培训。

三十九  各测绘资质单位应定期清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管控措施,制定各类作业环境下的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严防事故发生。

 测绘作业证管理制度

四十  测绘外业作业人员和需要持测绘作业证的其他人员应当领取测绘作业证。进行外业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

四十一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郑州市测绘资质单位测绘作业证审核、发放、补(换)证等工作。测绘资质单位办理测绘作业证,在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服务与监管平台测绘作业证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按照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办理。

四十二  申请办理测绘作业证的资质单位必须如实反映申领人员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并对持证人员真实情况负责。

四十三  测绘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作业证:

(一)进入机关、企业、住宅小区、耕地或者其他地块进行测绘时;

(二)使用测量标志时;

(三)接受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和测量标志保管人员查询时;

(四)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时。

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经特殊审批的辖区进行测绘活动时,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十四  测绘人员必须依法使用测绘作业证,不得利用测绘作业证从事与其测绘工作身份无关的活动。

测绘人员对测绘作业证应当妥善保存,防止遗失,不得损毁,不得涂改。测绘作业证只限持证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

测绘人员遗失测绘作业证,应当立即向本单位报告并说明情况。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书面报告情况。

四十五  测绘人员脱离工作单位的,必须由原所在测绘资质单位收回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上交发证机关。

测绘人员调往其他测绘资质单位的,由新调入单位重新申领测绘作业证。

四十六  测绘资质单位办理遗失证件的补证和旧证换新证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补(换)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补(换)证工作。

四十七  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其测绘作业证并及时交回发证机关,对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测绘作业证转借他人的;

(二)擅自涂改测绘作业证的;

(三)利用测绘作业证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职业道德或者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利用测绘作业证进行欺诈及其他违法活动的。

第四十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申报材料不真实,虚报冒领测绘作业证的,由作业证核发部门注销收回冒领的证件。

第十章 测量标志保护机制

四十九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测量标志巡查保护工作。

第五十条  各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巡查保护、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测量标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协同做好管护工作。

应严格落实测量标志委托保管机制,与被委托人签订委托保管协议。对保管人工作调动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各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确定新的保管人签订委托保管协议。

第五十一条  进行征地拆迁、工程建设时,各开发区、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逐级上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十一  重点监管制度

五十二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测绘资质单位的安全保障措施、保密管理制度、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等测绘资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十三  测绘单位取得测绘资质后,发生下列违规问题,但不构成违法的行为,实行重点监管,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主体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不符合测绘资质要求的;

(二)在安全生产、测绘成果保密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

(三)提供虚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

(四)违反相关规定开展测绘作业的;

(五)因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

(六)发生投诉举报,核查属实且未进行整改的;

(七)未按要求进行测绘项目备案,频次较多或督促后仍不改正的;

)其它违反相关规章制度但不构成违法的行为。

五十四  重点监管期间,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问题单位的检查监督,适当加大监管频次,也可视情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五十五  多次督导仍未整改到位的单位,将予以处理,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十    

五十六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办法解释工作。

五十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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