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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郑州市物流口岸局
  • 政策,规范性文件
  • 2023-12-21
  • 2023-12-21
  • 通知
  • 郑物口〔2023〕19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现代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郑政办〔2023〕12号)文件精神,郑州市物流口岸局研究制定了《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9日

 

 

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重点物流企业,推动我市形成完善集约高效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促进物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物流企业,包括符合本办法认定条件的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企业。

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为客户提供整体物流组织或多环节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为制造企业或商贸企业提供采购、运输、分拨、配送、库存管理、信息等服务,有效链接生产制造和终端客户,开展实体物流运作的物流和供应链服务企业。

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是指具备较强的智能化、信息化、大数据开发应用能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物流信息系统服务、开展物流技术设备的研发与推广应用、以及提供物流和供应链解决方案的技术服务型企业。

第三条 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监管的制度。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共性要求:

(一)企业在郑州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郑州市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或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和政府认同度,较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五)企业应依法经营、依法纳税、诚实守信,近三年未发生违反财经纪律、失信被惩戒、重大安全事故等行为。

第五条 第三方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资产总额1亿元以上;

(二)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医药类物流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三)企业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企业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货运车辆载重量2500吨以上。

2.企业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2年以上的仓储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四)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在营收方面需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年经营收入超过1亿元,或者超过50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15%;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不低于70%。

2.年主营物流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

(五)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需满足:

1.每年的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2.每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100万元。

第六条 第四方重点物流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郑州市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处于有效期内;

(二)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三)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比8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企业在申报、认定及结果公示期结束之前均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企业运维数据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未发生因数据安全、信息安全等原因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通报和处罚的情形,或申报时已针对通报和处罚完成整改;

(六)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内满足以下条件:

1.每年的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或者超过600万元且年增长率不低于20%;

2.主营物流业务收入占营收比例不低于70%;

3.每年的利润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4.每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不低于50万元。

第七条 企业自申请之日起的前两年,每年在郑州市交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超过1000万元的,认定为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

第八条 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对我市“一带一路”建设有突出贡献的物流企业,经市现代国际物流中心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认定为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重点物流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整体按照“申报、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市物流口岸局另行公布。

第十条 申报。市物流口岸局发布年度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申报通知。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申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照通知要求向企业所在开发区、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材料,各开发区、区县(市)物流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推荐报送至市物流口岸局。

第十一条 审核。申报时间截止后,市物流口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物流口岸局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考察情况作为确定重点物流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认定。市物流口岸局根据审核报告、实地考察情况,确定年度拟列入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名单,并将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物流口岸局发文公布,并向通过认定的企业颁发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重点物流企业评选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申请表》(随申报通知发布);

(二)企业简介;

(三)主要物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企业与主要客户之间业务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企业主要物流设施设备一览表;

(六)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七)企业上两年度纳税证明;

(八)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两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九)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物流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营业证照复印件。

(十)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市物流口岸局对市重点物流企业建立动态档案。重点物流企业有效期满后,可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认定。逾期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企业,视作自动放弃原有资格。

第十五条 重点物流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在有突发状况时接受市物流口岸局调度,承担应急保障任务。

第十六条 有效期内,重点物流企业出现破产清算、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市重点物流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有依法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迁移、专业、变更法人等行为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一个月内报市物流口岸局备案。

第十八条 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报资格;已认定为市重点物流企业的,取消其市重点物流企业资格。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市物流口岸局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九条 市物流口岸局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弊等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条 郑州市重点物流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或补助;

2.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有关重点企业或重点项目;

3.优先推荐参与国家和省相关试点或扶持,优先参与我市的相关试点工作或扶持;

4.优先纳入物流产业发展计划,提供重点跟踪服务;

5.加大对企业在土地、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物流口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