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4-00011
  •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 规范性文件
  • 2024-03-20
  • 2024-03-20
  • 通知
  • 郑农〔2024〕31
  • 有效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航空港区、各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现代畜牧业强市 确保“菜篮子”有效供给若干政策的通知》(郑农〔2023〕174号),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0日

 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建设现代畜牧业强市 确保“菜篮子”有效供给若干政策的通知》(郑农〔2023〕174号),保障我市畜产品生产供应,促进农民增收,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试点实施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试点内容

(一)试点险种。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

(二)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市级资金规模、县(市)积极性和财力支持力度以及2023年底各地生猪规模养殖场数量和年度出栏量,选取新郑市为试点单位。

(三)试点时间。2024年至2026年。

(四)参保对象。试点范围内年出栏生猪50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家庭农场或畜禽养殖合作社。

(五)投保条件。①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备案并取得养殖机构代码证;②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③投保生猪应为断奶仔猪,并已进入生长或育肥期;④投保生猪有完整的免疫程序接种记录;⑤投保中央政策性养殖保险的优先。

(六)承保机构。参照执行《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128号)“对于承保机构在当地首创的农业保险产品,可给予首创承保机构不少于3年的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的相关规定,拟由我市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首创承保机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承担试点。期货经营机构由承保机构选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七)资金来源。每年安排一定量的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市级和县级专项资金用于保费补贴。同时,积极争取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以下简称“农保计划”)项目补贴以及承保机构合作的期货经营机构资金支持。

(八)补贴比例。①当期货价格小于16000元/吨(不含)时,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保费的40%,投保人自缴保费比例不高于20%,保费其余部分由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补贴及承保机构合作的期货经营机构等第三方资金补足。②当期货价格在16000-22000元/吨区间时,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保费的30%,投保人自缴保费比例不高于40%,保费其余部分由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补贴及承保机构合作的期货经营机构等第三方资金补足。③当期货价格高于22000元/吨(不含)时,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保费的20%,投保人自缴保费比例不高于60%,保费其余部分由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补贴及承保机构合作的期货经营机构等第三方资金补足。④财政补贴按照市、县7:3的比例分担。

保险要素

(一)保险期限。为1-4个月,具体起止日期由投保人与承保机构和期货公司三方协商确定。

(二)保险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目标价格(元/公斤)×保险生猪的约定平均出栏体重(公斤/头)×保险数量(头)。

目标价格参考期货市场交易历史价格及养殖成本,由投保人与承保机构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三)保险费率和保险费。参考期货、期权相关定价模型进行测算,具体分两种情形:承保机构向大商所申报“农保计划”。

1.获得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保险费率:由大商所根据参考期货、期权相关定价模型进行测算。

2.未获得大商所“农保计划”项目保险费率:根据大商所当天的生猪期货收盘价或盘中价格以及历史波动率等情况,由投保人、承保机构和期货经营机构三方协商确定。

保险费(元)=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

(四)承保数量。不低于试点单位当年育肥猪出栏总数的30%。具体保险数量以实际承保数为准,确保农户有收效、财政资金有杠杆效应。

(五)期权结构。保险方案与期权方案保持一致,期权方案采取平值增强亚式结构。

三、承保程序

(一)信息采集。遵循“自主自愿”的原则,由承保机构深入养殖场(户)进行投保意愿摸底,对有意向投保的,填写《投保分户清单》,并由养殖场(户)法人代表签字或加盖养殖场公章。清单必须载明: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参保数量、保险责任、总保费、应缴纳保费、银行账号、联系方式和电话等投保信息。保险公司将《投保分户清单》汇总整理并形成电子《投保清单》,纸质版盖章后交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

(二)核查登记。依据《投保分户清单》,承保机构会同县(市)财政局、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现场查验标的,核实投保数量,并签字确认。

(三)保单生成。承保机构须在确认收到农户、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承保机构将核对无误的电子版《投保分户清单》、相关客户身份影像资料录入系统,完成出单,并在30日内将打印好的保单正本送达投保人。

(四)补贴核算。承保机构在每年的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期间滚动承保,待承保周期结束后,按照实际投保数量结算保费的财政补贴资金。2024年核算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期间生效的保单,此后每年10月核算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期间生效的保单。承保机构须统筹所属支公司,按照投保人申请投保先后顺序开具保单,年度投保总数量不得突破当地实际饲养出栏的育肥猪总数量。

(五)补贴拨付。每年10月15日前,承保机构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承保周期内总承保数据、登记的《投保分户清单》和对应业务的保单级数据等。

每年10月30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和县级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申报材料完成审核确认,共同行文向市农委、市财政局报送承保数据审核确认报告和保费补贴资金申请。

市农委对申报材料汇总并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依据审核确认结果,按规定拨付市级保费补贴资金。市级和县级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拨付本级负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四、理赔操作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猪的理赔结算价低于目标价格,视为保险事故发生,承保机构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目标价格(元/公斤)-理赔结算价(元/公斤)]×保险数量(头)×生猪约定出栏体重(公斤/头)。

理赔结算价为约定月份生猪期货合约在保单到期日前1个月各交易日收盘价格的算术平均值。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农户无需报案,承保机构按月进行理赔,理赔采价期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承保机构将保险赔偿结算通知书送交农户并经农户签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三)本方案所涉及的生猪期货合约价格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网站:http://www.dce.com.cn)发布的数据为准。

工作要求

(一)搞好服务指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和承保机构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试点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群众、养殖场(户)和基层干部准确掌握政策内容,积极营造有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通过试点工作,引导养殖场(户)充分认识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的运作模式,逐步学会使用保险金融工具对冲价格风险,稳定生猪生产经营,切实发挥试点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明确工作职责。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猪“保险+期货”价格保险试点工作,制定完善方案措施,指导承保机构开展保险宣传和查勘定损、理赔等工作,核查并确认承保数据;财政部门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做好补贴资金的绩效管理和评价工作。承保机构要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尽最大可能覆盖和保障更多养殖场(户)的收益风险,运营费严格限制在10%以内,并按规定做好保险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等信息公示。

(三)强化绩效评估。各县(市)要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并严格进行考核。市财政局、市农委适时对试点县(市)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策调整、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四)遵守廉洁纪律。承保机构存在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扰乱市场以及挪用、挤占、截留、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并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承保机构保费补贴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存在违反本方案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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