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963/2024-00024
  • 郑州市农业农村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4-05-28
  • 2024-05-28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的通知

各开发区农业农村部门,各区县(市)农委:

为更好适应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的新情况新要求,根据《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豫农文〔2024〕194号)等文件要求,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制定了《郑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并经郑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郑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

(2024年修订)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农牧发〔2024〕11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豫农文〔2024〕194号)等文件精神,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在总结借鉴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对《郑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郑农〔2021〕197号)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本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

近几轮生猪生产波动和我市生猪产能调控实践表明,能繁母猪是生猪生产的基础和市场供应的“总开关”。自2021年12月29日《郑州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郑农〔2021〕197号)印发以来,我市各项调控工作稳步推进,相关调控响应机制有效运行,截至2023年末我市共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3家、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3家、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8家,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6万头左右,规模猪场数量保持在155个以上。两年多来,我市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各区县(市),作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专项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辖区各地扛牢稳产保供政治责任;持续加大对生猪生产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引进大型养殖企业,生猪产能总体保持稳定,产业素质加快提升,稳产保供能力不断加强。随着生猪生产效率持续提升,猪肉消费趋于稳定,原调控方案所设定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和波动范围及产能调减等措施,已不能很好适应新形势下的生猪稳产保供工作,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

二、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生猪“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和属地管理责任,抓好养殖大场和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建设,确保能繁母猪合理存栏量,确保规模猪场合理数量,按照“长期调母猪、短期调肥猪”的调控策略,构建完善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调控机制,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三、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十四五”后期,以正常年份全市猪肉产量在9万吨时的生产数据为参照,结合《河南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分配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任务,设定全市能繁母猪存栏量调控目标,即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稳定在6万头左右。之后,将根据全省安排、猪肉消费和生猪生产效率等变化情况,动态调整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各区县(市)的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以其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为基数,结合生产发展实际确定(见附件1)。

各区县(市)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郑州调查队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2%—105%区间(含92%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保持监测预警工作常态化,定期发布动态监测信息。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或105%—110%区间(含85%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5%—92%区间(含85%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增加机制。郑州市农委引导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合理增加产能。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能繁母猪淘汰,增加能繁母猪补栏,稳定并恢复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区县(市)发预警函。郑州市农委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恢复措施。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建立相应的预警机制。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及时发布动态监测信息,引导市场预期,淘汰低产母猪,降低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产能调减机制。郑州市农委引导大型生猪养殖场合理调减产能。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调减产能措施。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应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逐步回归到绿色区域。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加大工作力度增加产能,郑州市农委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85%、且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发预警函,督促其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的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尽快恢复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全面强化调减产能各项措施,继续加大低产母猪淘汰力度,引导生猪产能调控基地暂缓新增能繁母猪和新建扩建猪场。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绿色区域,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相关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针对性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四、切实稳定生猪生产能力

(一)保持规模猪场数量稳定

根据2023年末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全市规模猪场数量和《河南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分配的任务,结合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设定全市规模猪场保有量稳定在203个以上的目标(见附件1)。相关区县(市)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区县(市)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二)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依托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对各区县(市)规模猪场进行动态监测,重点监测其数量和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基地标牌式样及授牌条件详见附件2);对年设计出栏3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和省级生猪核心育种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对年设计出栏1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按照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建立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情况。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建立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挂牌。产能调控基地按相关规定享受生猪生产支持政策。

(三)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测预警。郑州市农委及时发布生猪生产监测预警信息,向各区县(市)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指标数据变化情况。各区县(市)要强化工作力量和经费保障,支持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好生猪生产数据信息采集,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

(二)细化任务落实。县级以下行政区域重点任务是稳定规模猪场数量,不宜将能繁母猪保有量目标分解到乡镇、村和规模猪场。各区县(市)要密切关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变化,当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的92%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及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应协调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增加信贷投放,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其他调控产能的政策措施。鼓励各地参照国家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配套出台相应政策措施。郑州市农委将根据生猪产能调控任务落实情况,对各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生猪产能调控工作考核(考核实施细则见附件3)。

(三)抓牢安全生产。加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落实动物疫病区域化防控措施,确保动物疫情稳定和生猪稳产保供。强化灾害应急响应,提升防灾减灾工作能力。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在生猪价格出现急涨急跌、生产形势出现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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