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143/2024-00015
  • 郑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4-06-27
  • 2024-07-05
  • 通知
  • 郑粮〔2024〕34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制定了《郑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4年6月27日


郑州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河南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郑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是由市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主要用于支持遭受自然灾害地区开展救灾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

第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提出市级应急救灾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财政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编制储备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布局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更新、保管等相关经费,组织指导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资产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对相关经费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章  储备购置

第六条  每年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储备保障规划确定的储备规模、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下一年度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布局等。市应急管理局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七条  发生自然灾害需紧急追加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并联合下达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的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向市财政局申请储备购置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

第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年度购置计划或紧急购置计划,以及市财政局批复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并及时将采购情况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入库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执行。验收合格入库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算应支付采购资金及检测等必要费用,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核定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库存成本。

第三章 储备保管

第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规模,选定物资储备仓库。

第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保管工作,制定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督促指导储备仓库健全完善应急值班值守、应急调运保障预案等措施,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要求,做好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维护保养,加强物资规范化管理。

储备仓库按照承储要求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有关标准和规定,落实市级应急救灾物资验收入库、日常保管、紧急调用等有关工作,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根据应急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品种、数量、质量和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检,对发现的问题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统计工作,详细记载库存物资数量、价值及变动情况,及时将储备物资出入库、报废处置等情况通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物资出入库后,储备仓库应当及时在信息管理平台更新报送数据。

第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资产管理,按照国有资产年报、月报有关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资产管理情况,并及时通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确定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建议储存年限,因储存年限到期后经技术鉴定,质量和性能不能满足应急救灾工作要求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可按照《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郑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废。储存年限到期后质量和性能经技术鉴定能够满足应急救灾工作要求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定期组织质检,优先安排调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给予保管费补贴,采取当年补上年的方式,年度补贴标准按照库存成本的4.5%核算,以实际库存情况核算保管费用并按程序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

第十八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投保财产险,市财政负担保险费。

第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或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储备仓库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四章  物资调用

第二十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用于应对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对未达到启动应急响应条件,但局部地区灾情、险情特别严重的,由受灾地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应急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动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有相关指示批示的,按照指示批示精神落实。

第二十一条  应对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时,各开发区、区县(市)应先动用本级应急救灾物资。确需调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灾情基本信息、转移安置人数、需物资救助人数;本地救灾物资储备余量,本次灾害已调拨物资总量;申请上级救灾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电话报批,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应急管理局审批后,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调用指令,明确调运物资品种、数量及接收单位,并抄送市财政局和物资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立即向储备仓库下达调运通知,抄送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

第二十五条  储备仓库接到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调运通知后,应当立即组织调运物资,并派仓储管理人员及时押运至指定地点,与申请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物资交接时,申请单位应当组织对接收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品类和数量等进行清点查验,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

第二十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调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所发生的调运费用(包括运输、搬运装卸、过路费、押运人员补助和通讯、运输保险等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负担。

第二十七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出库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减市级储备库存。调用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受灾地立即安排用于应急救灾工作。救灾结束后,有使用价值的调用物资纳入受灾地储备物资统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市域内自然灾害应急救灾以外,其他需要动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由相关市直单位或开发区、区县(市)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及时按程序审核调拨。除特殊核准事项外,动用物资需清理、消毒、整理、包装后按期归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储备仓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等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不执行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管理制度和法规造成物资损失的。

第三十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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