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4-00204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4-08-09
  • 2024-08-09
  • 通知
  • 郑人社〔2024〕15号
  • 有效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有效提高仲裁办案质效,维护仲裁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结合我市仲裁案件地域分布和仲裁机构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需要的原则,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划分

(一)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

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合同履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以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1. 中直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

2. 市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

3. 在省、市、中原区、金水区、管城回族区、二七区、惠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4. 在我市行政区域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且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5. 无注册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设立单位的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人单位;

6. 聘用文职人员的师级部队单位。

(二)各开发区、区县(市)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各开发区、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所管辖的重大、复杂或涉及面广的争议案件,可以报请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提级处理。

二、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地点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涉及多个被申请人的案件,劳动者与多个被申请人均有劳动关系证据或劳动关系不明确的,由劳动者自行确定被申请人顺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第一被申请人确定管辖;劳动者仅能提供与其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但无法证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有劳动关系证据材料的被申请人列为第一被申请人确定管辖。

三、其他事宜

(一)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管辖。

(二)本通知所称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本通知所称的“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郑人社仲裁〔2016〕1号)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郑人社办〔2017〕314号)同时废止,本通知施行前已依法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争议案件,按原管辖规定继续审理,不适用本通知变更管辖。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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