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4-00207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才,高层次
  • 2024-06-28
  • 2024-06-30
  • 通知
  • 郑人社规〔2024〕9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县(市)委组织部、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监管机构,市直各单位:

现将《郑州市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

中共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 州 市 财 政 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郑州市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为完善人才服务制度,优化人才服务环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问题,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郑聚英才计划”加强建设国家人才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高层次人才全职引进到我市工作,其配偶原工作地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且自愿来我市安置就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经省、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入选者(简称高层次人才),包括: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地方级领军人才(C类)、地方突出贡献人才(D类);按照 《河南省 “一事一议”支持高端人才实施办法》 中采取 “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立医院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自主调配原则。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贯彻国家就业安置政策,多渠道、多方式、有重点实施安置。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公务员招录,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二)坚持分级分类原则。A、B类高层次人才的配偶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国资委等部门予以协调解决。C、D类高层次人才,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立医院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由人才引进单位进行协调解决。

(三)坚持自愿对等原则。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公务员 (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自愿继续担任公务员且符合公务员调转任条件的,安置到党政部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愿继续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安置到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为国有企业 (包括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以下均简称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安置到相关国企单位。

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前在设区市及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原则上安置到市本级;安置前在开发区、区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对应安置到高层次人才工作单位所在开发区、区县(市)。

(四)坚持空编空岗原则。在机关、事业单位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的,应当有空缺编制,且有空缺职位或岗位。

三、工作流程

(一)个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汇总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局。

(二)方案制定。市人社局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情况,对安置到市本级的高层次人才配偶,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国资部门制定安置方案,报有关会议研究或相关领导签批;对安置到开发区、区县(市)的高层次人才配偶,由相关开发区、区县(市)制定安置方案。

(三)初步审核。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单位为开发区、区县(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安置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开发区、区县(市)组织、人社或国资部门审核。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单位为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报主管部门审核。

(四)市级审核。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向市人社局上报本辖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情况,市委编办负责提供相关单位空编情况,市人社局对安置人员、资格条件、安置单位等进行审核;市属安置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人社局、市国资委上报本系统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报告,审核后按照相关流动管理办法办理人事手续。

(五)手续办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为经省级公务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设区市及以上单位的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按照公务员管理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为市级以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安置到市直党群系统及人大、政协、法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人事手续;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到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的,由市委编办、市人社局负责办理相关人事手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原为国有企业正式职工的,由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办理人事手续。

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到开发区、区县(市)的,由各相关开发区、区县(市)参照市级安置办法执行。

(六)结果报告。各开发区、区县(市)人社部门将本辖区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的结果汇总后报市人社局。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到市直单位的,各相关单位在办结安置手续后,主管部门将安置结果报市人社局统一汇总。

C、D类高层次人才,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及公立医院引进的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就业安置按照进人管理办法办理相关人事手续。

四、其他保障措施

(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选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优先安排创业培训、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二)高层次人才配偶来郑前未就业或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渠道协助推荐就业。符合人才引进单位相关岗位条件的,由人才引进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优先予以安置。对不符合人才引进单位相关岗位条件的,由人才引进单位根据配偶情况,多渠道协助推荐到有关企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在招聘平台、职业介绍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对首次引进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的配偶,暂时未就业的给予每月5000元、总额不超过6万元的生活补助。生活补助由高层次人才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配偶未就业相关证明,所在单位审核汇总后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人社局认定,人才专项资金予以拨付;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工作后,应及时按程序报市人社局,不再享受生活补助。引进人才单位也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生活补助,并将人才配偶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条件具备时优先解决其就业问题。

五、相关责任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的信息收集、汇总申报等工作,其配偶符合本单位相关岗位条件的,应由本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优先予以安置。

(二)各级人才办牵头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的统筹协调,各级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按照权限、职责分工及办理时限承办或协调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相关人事手续。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接收安置高层次人才配偶,负责配偶人事手续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收安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市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实施办法》同时废止。依据《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郑办〔2021〕4号)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安置仍按原政策标准继续执行。

本办法由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