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53165075/2024-00209
  •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策
  • 2024-08-23
  • 2024-08-26
  • 通知
  • 郑人社办〔2024〕289号
  • 有效
关于深入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保障局(中心):

为进一步推动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郑办〔2023〕27号)贯彻落实,明确人社、城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职责,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对深入抓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装饰等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实际施工活动相对应担保期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凭发改部门下达的项目概算或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文件等资金保障文件和相关政府投资证明材料替代保函。施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后,应当于7日内上传至郑州市建设劳务服务平台。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款支付担保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的,城建、交通、水利、城管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二、落实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双方应依法签订书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并应按月足额及时将人工费用拨付至总包单位所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同时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人社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三、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和具体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含建设方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河南省及郑州市有关规定为项目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可以用符合规定的保函替代,全市工资保证金保函受益人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建立会商机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铁路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政府国资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等部门进行定期会商,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报相关信息,开展执法协作,确保工资保证金全覆盖和平稳运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提供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情况;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提供颁发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的项目,以及自身作为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的建设项目等情况;市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等部门提供各自行业主管的建设项目情况以及自身作为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的建设项目等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核发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情况;市城市管理局提供已施工但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建设项目情况,提供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建设项目情况以及自身作为建设单位(含业主单位)的建设项目等情况;市政府国资委提供地铁、热力、自来水、污水等公用事业单位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情况;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等情况,协同抓好对直接承包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的工资保证金监管工作。

2. 健全巡查督查及联合惩戒机制。市人社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巡查督查工作组,对工资保证金进行专项检查,查找不足,督促整改。强化联合惩戒机制,对未按照规定办理工资保证金的企业,除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外,并进行联合惩戒及信用推送。

四、落实工资专用账户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工资专用账户),落实好“一项目一账户”制度,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金融机构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工资专用账户名称应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后的30日内报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行业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工资专用账户的,人社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五、落实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签订委托工资支付协议。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审核后的工资支付表等工资发放资料报送开户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应按月将工资通过工资专用账户直接支付至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对施工总承包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工资代发制度的,人社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六、落实实名管理制度

1.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通过河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及各行业部门劳务用工管理平台进行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后1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行业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备案(更换人员需提前3天重新备案),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

2.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建立的用工管理台账应包含人员信息、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3.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农民工进场施工前必须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为农民工发放用工计酬手册,按日记录工作量、薪酬并经农民工本人和项目劳资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签订等情况按月报送并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明细进行审核。

4. 项目经理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劳务负责人是实名制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应纳入实名制管理范畴。突出抓好项目主要负责人和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综合应用行政手段、信用手段、市场手段、法律手段等多种手段对违反实名制管理制度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不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的,人社、城建、交通、水利、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郑州市交通运输局

郑州市水利局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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