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3090/2024-00038
  • 郑州市林业局
  • 规范性文件
  • 2024-10-12
  • 2024-10-12
  • 通知
  • 郑林〔2024〕43号
  • 有效
  • 2024-11-20
郑州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郑州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市林业局2024年10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4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对本基准适用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2024年10月12日



郑州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为规范全市林业行政处罚行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南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裁量权基准工作的通知》(豫林办〔2024〕45号)、《郑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法政办〔2024〕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工作实际,市林业局对《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设定的行政处罚,制定了《郑州市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破坏、移动、拆除保护标志和警示牌,造成损失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市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

(二)对“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九)项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生态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九)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毁坏森林防火设施、管护配套设施,造成损失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市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

(三)对“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致使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有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态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二)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致使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一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五十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赔偿损失

②处罚: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致使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一立方米以上二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赔偿损失

②处罚: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擅自开矿、采石、挖砂、取土、采种,致使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二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百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失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赔偿损失

②处罚: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市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

(四)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生态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未造成林木等损失,或者造成林木等损失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拆除

②处罚: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造成林木等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拆除

②处罚:并处以五千一百元以上七千九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造成林木等损失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拆除

②处罚:并处以七千九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市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

(五)对“砍柴、放牧,致使林木毁坏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生态林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有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行为,致使林木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生态林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四)砍柴、放牧;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砍柴、放牧,致使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一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五十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赔偿损失

②处罚: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砍柴、放牧,致使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一立方米以上二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五十株以上一百株以下,或者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赔偿损失

②处罚: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可以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生态林范围内,砍柴、放牧,致使林木毁坏,以立木材积计算二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百株以上,或者造成损失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赔偿损失

②处罚: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市森林生态城总体规划范围内。

二、《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第三款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命名和挂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命名、挂牌市级湿地公园或者一般湿地公园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改正

②处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九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命名、挂牌省级湿地公园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改正

②处罚:并处以九千五百元以上一万五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命名、挂牌国家湿地公园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改正

②处罚:并处以一万五千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具体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方式,由市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结合湿地保护级别、功能区划和湿地生态资源等因素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市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裁量基准:

处罚:处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裁量基准:

处罚:处以六千四百元以上一万四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从事不符合湿地保护规划的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三千元以上,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尚未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处罚:处以一万四千六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的,限期恢复湿地,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市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内开垦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湿地

②处罚:并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六十五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内开垦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湿地

②处罚:并处以每平方米六十五元以上八十五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内开垦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垦,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湿地

②处罚:并处以每平方米八十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四)对“擅自挖塘、采石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擅自挖塘、采石的,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市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塘、采石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塘、采石,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处罚:并处以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塘、采石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塘、采石,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处罚:并处以每立方米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塘、采石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擅自挖塘、采石,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处罚:并处以每立方米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对“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市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内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处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内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处罚:并处以一千八百五十元以上三千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内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野炊或者焚烧湿地植被,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处罚:并处以三千六百五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对“捡拾鸟卵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捡拾鸟卵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市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保护范围内捡拾鸟卵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捡拾鸟卵,捡拾的鸟卵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处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六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省级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内捡拾鸟卵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捡拾鸟卵,捡拾的鸟卵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处罚:并处以六百五十元以上八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国家重要湿地的保护范围内捡拾鸟卵的;或者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捡拾鸟卵,捡拾的鸟卵价值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②处罚:并处以八百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七)对“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二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一千二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涂改、移动、掩埋、损毁湿地保护设施或者监测设施设备,造成损失三千元以上等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八)对“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恢复湿地的”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未恢复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恢复市级重要湿地或者一般湿地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②处罚:并按照未恢复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二百九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恢复省级重要湿地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②处罚:并按照未恢复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九十元以上四百一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湿地保护和恢复方案恢复国家重要湿地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②处罚:并按照未恢复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四百一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和其他保护设施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和其他保护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和其他保护设施,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二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和其他保护设施,造成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二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八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擅自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和其他保护设施,造成损失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三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二)对“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教学科研活动的,责令退出保护区,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教学科研活动,未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或者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退出保护区

②处罚: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千九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教学科研活动,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退出保护区

②处罚:并处以二千九百元以上四千一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进行教学科研活动,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退出保护区

②处罚:并处以四千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三)对“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的,对单位可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未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或者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处罚:对单位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千九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百九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处罚:对单位处以二千九百元以上四千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九十元以上四百一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位于保护区内的单位和进入保护区的人员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处罚:对单位处以四千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四百一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四)对“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未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或者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九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九百五十元以上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五百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五)对“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砂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五)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砂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砂,未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或者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砂,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四千四百元以上七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保护区内进行开垦、烧荒、挖塘、采石、挖砂,造成湿地资源破坏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②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七千六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六)对“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六)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未造成湿地资源损失的;或者造成湿地资源损失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

②处罚: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造成湿地资源损失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②处罚:并处以四千四百元以上七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排放湿地水资源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造成湿地资源损失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②处罚:并处以七千六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内。

四、《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因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的,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责令补栽;拒不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市、县(市)、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补栽,补栽所需费用,由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承担。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经责令补栽后,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在要求期限内补栽且存活株数达到丢失、损毁、死亡株数的50%-85%(不包括85%)的。

裁量基准:

①处罚:处以二千元以上四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②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担代履行费用。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经责令补栽后,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在要求期限内补栽且存活株数未达到丢失、损毁、死亡株数的50%的。

裁量基准:

①处罚:处以四千四百元以上七千六百元以下罚款。

②补栽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承担代履行费用。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未尽管护责任,致使义务植树所植树木大量丢失、损毁、死亡,经责令补栽后,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在要求期限内拒不补栽,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处罚:处以七千六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②拒不补栽的,承担代履行费用。

备注:在要求期限内补栽且存活株数达到丢失、损毁、死亡株数的85%以上的,不予行政处罚。

五、《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对“放牧、砍柴、割草和非抚育性修枝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放牧、砍柴、割草和非抚育性修枝的,责令改正,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植被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放牧、砍柴、割草和非抚育性修枝,未造成林木、植被毁坏的,或者造成林木、植被毁坏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改正;造成林木、植被毁坏的,责令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五十元以上六十五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放牧、砍柴、割草和非抚育性修枝,造成林木、植被毁坏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六十五元以上八十五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放牧、砍柴、割草和非抚育性修枝,造成林木、植被毁坏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改正,责令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八十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市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

(二)对“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和进行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三)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和进行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未造成损失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和进行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未造成损失的。

裁量基准:

处罚: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和进行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造成损失三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荒、烧香、烧纸、野炊和进行其他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造成损失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赔偿损失。

②处罚:并处以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市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

(三)对“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

《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四)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被破坏设施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被破坏设施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②处罚:并处以被破坏设施价值一倍以上一点三倍以下罚款。

③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承担代履行费用。

(2)一般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被破坏设施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以下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②处罚:并处以被破坏设施价值一点三倍以上一点七倍以下罚款。

③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承担代履行费用。

(3)严重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在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标牌、界桩(标)、围栏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的,被破坏设施价值三千元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裁量基准:

①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②处罚:并处以被破坏设施价值一点七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③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承担代履行费用。

备注:本项处罚仅适用于郑州市封山育林区的封育期内。

(注:本基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部分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是严重违法行为裁量基准的“以下”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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