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加强我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做好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应当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已开展单用途卡业务的发卡企业应在2013年3月20日前完成备案。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2.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二、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www.mofcom.gov.cn)下载
规模发卡企业在提供上述材料时还需一并提供如下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规模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在提供上述材料时还需一并提供如下材料:
1.经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加盖公章),但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除外;
2.实体卡样本(正反面)、虚拟卡记载的信息样本;
3.单用途卡业务、资金管理制度;
4.单用途卡购卡章程、协议;
5.资金存管账户信息和资金存管协议;
6.与售卡企业签订的协议文本及售卡企业清单;
7.集团发卡企业提交集团股权关系说明;品牌发卡企业提交企业标志、注册商标所有权或排他使用权证明。
三、各类发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搞好发行与服务,规范资金管理。
四、商务主管部门将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同时,将积极预防、妥善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单用途卡业务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并及时上报。
五、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购卡前可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了解单用途卡章程,并签订购卡协议。如发现有疑问的,可拨打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咨询投诉。
六、对于符合备案条件却没有在备案期内完成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将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罚并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七、备案联系电话
省商务厅:63576319(市场秩序处)
市商务局:67185872(市场秩序处)
中原区商务局:67635762(商贸科)
金水区商务局:63526407(法规信访科)
二七区商务局:68839673(商贸发展科)
管城区商务局:66353629(市场管理科)
惠济区商务局:63639622(内贸科)
上街区商务局:68117750(服务业发展科)
巩义市商务局:69590899(法制科)
新密市商务局:68508026(市场秩序科)
荥阳市商务局:64623603(内贸科)
登封市商务局:62811801(商业管理科)
新郑市商务局:60299989(特商科)
中牟县商务局:62160260(内贸市场科)
郑东新区经济发展局: 67179723
经开区企业服务中心: 66781863
郑州新郑综保区(郑州航空港区)经贸局:86199888(商贸物流处)
特此通告
2013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