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各拍卖企业:
为加快推进郑州市拍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拍卖行业秩序,现将《郑州市拍卖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24日
郑州市拍卖行业信用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郑州市拍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全市拍卖行业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服务、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郑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郑政办〔2017〕80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拍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郑州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反映拍卖行业从业主体(以下简称拍卖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拍卖主体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依法依规纳入拍卖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条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拍卖经营(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其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管理和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拍卖行业信用信息的组织和管理。各拍卖企业配合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记录、存贮并及时报送市商务局。提供公共信用信息的单位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郑州市商务局依托郑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用办),建立拍卖行业的信用数据库和信用档案。拍卖行业公共信用信息采集、检查、记录、存储、发布和应用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有效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与分类
第六条 郑州市拍卖行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提示信息和警示信息,并根据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归集记录。社会信用代码一码制度是指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和以公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第七条 基本信息是指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拍卖活动管理中,反映拍卖主体公共信用基本情况的各项信息。主要记录: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址)、注册资金、登记日期、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良好信息是指拍卖主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诚信经营,行为规范,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主要是获得市级或以上政府、部门认可的表彰、嘉奖、荣誉、通报表扬等,以及通过国际认证等认定。
第九条 提示信息是指拍卖主体违反组织章程、服务承诺等,尚未违反法律法规,对市场秩序、服务对象或服务行为等产生风险的信用信息,包括主管部门劝诫、提醒,加强失信行为管理所形成的行为记录;
第十条 警示信息是指拍卖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而产生的不良信用信息。主要记载:负面行为、处理情况、记录依据、记录机关、记录日期等。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一条 全市拍卖行业信用信息分级实行动态评价,拍卖主体的信用评价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AA、AA、A、B、C五个级别,分别表示拍卖主体的信用程度。
AAA级为信用优秀级别,从业五年及以上规范经营有两个及以上良好信息,没有提示、警示信息记录的;
AA级为信用良好级别,有良好信息,没有提示、警示信息记录的;
A级为信用一般级别,只有基本信息记录的;
B级为信用较差级别,有不超过2次提示信息,能及时整改到位、消除负面影响的;
C级为信用失信级别,有2次以上提示信息或有警示信息记录,有拒不整改现象的。
第十二条 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到记录及时、完整、准确、有据,按照要求将拍卖行业信用信息分级评价结果及时报送至市信用办发布公示,供社会群体和企业查询。
第四章 信用信息异议与修复
第十三条 市信用办负责统筹指导全市信用修复工作,协调解决和监督修复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如拍卖主体对其评价结果有异议,可根据郑州市信用修复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受理单位按照程序进行信用修复。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予信用修复。
第五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四条 拍卖行业主管部门以合理形式对拥有信用AA级及以上级别的市场主体进行激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信用级别高的单位,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推荐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
(二)政府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行业考察等活动;
(三)行业平台信息宣传、对外推介等;
(四)优先承接政府授权和委托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级别为B级的,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防范其失信行为发生、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也可以采取提醒和约谈等方式,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敦促诚信守法、规范经营;
相关拍卖主体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信用等级降为C级,并按规定予以惩戒。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市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在相关信用平台公布其失信及违法行为;
(二)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参加公益招投标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事项;
(三)取消或建议取消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评比表彰活动的资格;
(四)纳入与其他部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的惩戒对象;
(五)支持行业组织按照章程规定对其实行告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