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1532308/2024-00063
  •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 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
  • 2024-09-02
  • 2024-09-02
  • 通知
  • 郑医保办〔2024〕55号
  • 有效
  • 2024-09-02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航空港区组织人社局,各区县(市)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豫医保办函〔2021〕18号)规定,现就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各定点医疗机构的属地、等级与医保支付标准按照《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属地及等级与医保支付标准对应关系一览表》(见附件)执行。

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除外内容中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除特殊规定外,职工医疗保险首自付比例为20%,居民医疗保险首自付比例为30%。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自文件执行之日起,郑医保办〔2021〕102号文予以废止,《河南省最新医疗服务价格》(2015版)停止使用。

 

附件:郑州市定点医疗机构属地及等级与医保支付标准对应关系一览表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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