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银行金融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切实维护购房者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全市实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制度。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是郑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保证机构。交易双方当事人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款(包括一次性付款、首付款、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房款等)存入郑州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银行账户(专用银行详见附件)后,交易双方当事人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业务。
除交易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纳入资金监管。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银行明细表
2024年8月30日
附件
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银行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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