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
为持续实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4〕15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4〕4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为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进度,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4〕15号)和《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文〔2024〕44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通过政策支持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淘汰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种类和报废条件
(一)补贴种类。我市补贴报废农机种类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及其他重点机具,详见附件1。
(二)报废条件。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应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做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需要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农业机械报废的具体条件详见附件2。
四、补贴标准和资金安排
(一)补贴标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包含仅报废、报废并新购置同类机具两种类型,补贴额一览表详见附件1。农机更新补贴标准按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专项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补贴配套资金。
2024年已分配下达各地的中央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中,专门测算安排用于老旧农机报废补贴资金,具体额度为中央补贴资金的3.5%,供各地参照执行。
2024年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今年中央财政已下达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相关资金,支持老旧农机报废补贴和报废并购置同种类机具更新补贴兑付。
五、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应以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由所属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依据《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确定。其中,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营业执照要包含回收拆解业务,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此两项为最基本的条件,将两项资料上传至全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管理系统。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级备案、公布。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参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并应逐步建立覆盖回收拆解全流程、可监控、可追溯的信息化监控系统。
对于本地没有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或拆解能力不足)的区县(市),可委托本市其他地区的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回收拆解工作。报废补贴资金占用机主所在区县(市)额度。涉及报废拆解业务的两地间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联系、联合监督机制。具体操作办法由两地协商、确定。
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的回收拆解工作,根据省试点安排具体实施。
六、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经公布的回收拆解企业,报废农机残值由回收拆解企业与机主按照公平自愿原则商议。同时向机主所在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通过现场核对报废机具信息是否无误、报废农机主要部件是否齐全后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3),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详见附件4,以下简称《确认表》)。确认符合报废条件的,回收拆解企业将拆前照片(包括机主与整机合照,主要部件照片,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照片),以及机主信息、报废机具信息上传至全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管理系统后,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行业标准、规范拆解旧机,并拍摄拆中照片(应包括发动机等主要部件破坏性处理照片)、拆后照片,连同拆前照片,上传至全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管理系统。回收拆解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拆解完成后,回收拆解企业要向机主提供再次签字盖章的《确认表》,并将机主身份证件、来源合法承诺书复印件、《确认表》及拆前、拆中、拆后照片等按一机一档要求归档,保存期至少3年。
市农机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及辖区内已备案确认的回收拆解企业进行监管,并做好抽检回收企业留存好的拆前、拆中、拆后照片资料等工作。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并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报废农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确认表》上签注“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已确认拆解”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按当地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农机部门审核的补贴清册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农民个人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大型农机(大中型拖拉机、自走式收获机、谷物(粮食)干燥机)数量为1台,小型农机具(20马力以下拖拉机、播种机、铡草机、玉米脱粒机、打(压)捆机)为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大型农机(同上)数量为2台,小型农机具(同上)为6台。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应按照报废补贴机具总量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结合当地当年度可用报废补贴资金额度,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
各区县(市)应立足便民便利、提高效率、管控好实施风险等,可制定细化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机报废拆解流程。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支出。如报废更新工作实施中,配置远程监控设备、农机户及农机合作社政策宣传培训、机具核实等。
(二)开展便民服务。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同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按有关规定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工作,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鼓励各区县(市)开展农机报废回收拆解创新探索,允许根据实际将回收环节和拆解环节分开,具体办法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确定,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备案。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县(市)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纳入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结果运用。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各区县(市)要制定风险防控措施,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存在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其纳入“黑名单”。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
(四)及时报送情况。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区县(市)可以根据本实施方案开展报废更新工作,同时结合实际,印发本地实施方案并报市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每年6月30日和11月3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郑农〔2020〕180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