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05252274/2020-00392
  •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规范性文件
  • 2020-04-13
  • 2020-04-13
  • 通知
  • 郑卫〔2020〕37号
  • 有效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相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全面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郑政办〔2016〕71号),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县 (市、 区)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郑政办〔2020〕1号)精神,结合相关政策整合及工作实际,现就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调整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财政分担比例。按照(郑政办〔2020〕1号)相关规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国家基础标准部分)由中央和我省按6:4的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省与我市按40%:60%比例分担,我市负担部分市与县(市、区)按40%:60%比例分担。直管县按照省核定分担比例执行;对市级提标事项,超出部分比照市与其他县(市、区)分担比例执行。

      二、切实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象,可以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前,每人每月领取不低于二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财政拨款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单位职工福利费列支,按原资金渠道和办法发放。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户籍地”登记发放原则,由郑州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40%和60%比例分担。

      三、修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名称。将原“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修改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政策。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用由政府负担。由郑州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照40%和60%比例分担。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的参保费用由县(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四、调整农村计划生育独女领证家庭养老保险补贴。将原“农村计划生育独女领证家庭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中,对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孩家庭给予每户每年20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直至父母年满59周岁。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郑州市、县(市、区)财政按照30%和70%的比例分担。”修改为“对自愿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孩家庭父、母,每人每年给予100元的养老保险补贴,直至父母年满59周岁。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由郑州市、县(市、区)财政按照40%和60%的比例分担。”

      五、规范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工作。对农村独生子女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各项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9号)与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豫人口〔2011〕81号)进行资格确认,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形成确认报告报郑州市卫生健康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其他规定保持不变,请各县(市、区)遵照执行。

 

 

 

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郑州市财政局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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