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商务局 郑州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3日
郑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精神,规范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促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高质量发展,参照《河南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财贸〔2024〕31号)要求和相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拨付的支持郑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有效、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的原则,使用和监督坚持“事后补助、简便易行、提高效率、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建立郑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市市场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及各开发区、区县(市)共同参与、协调联动,定期就有关重要事项进行会商,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落实既定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形成工作合力。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工作方案、明确项目支持方向,完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审核、验收等工作,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监督,协助牵头单位进行项目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绩效目标,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落实项目建设管理的属地责任,负责区域内项目的组织征集、审核上报,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其他市直部门积极宣传试点政策,摸排推荐本领域内符合政策支持的项目,并配合做好项目申报、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
开发区、区县(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项目资金日常监管、项目管理工作。
跨区县(市)的项目由项目投资单位所在开发区、区县(市)牵头负责。项目打捆上报的,由各打捆项目承载公司所在开发区、区县(市)负责审核,并跟踪子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采用财政补贴的方式,对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进行支持。对投资额度大、公益性或示范性强的项目,经企业申请也可采用财政贴息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同一企业可同时申报多个项目;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企业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采取财政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实际使用贷款额度(不超过符合支持方向的有效投资额),按实际贷款利率的60%确定贴息率,单个项目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贴息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有效投资认定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间。
对于政府主导引导、参与共建的公益类项目,如再生资源绿色分拣中心、再生资源中转站、再生资源回收点等项目,支持比例和规模可适当提高。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如下:
(一)推动城乡商贸流通融合发展。支持骨干市场设施升级、信息化改造等,提升集散、跨区域调运和宏观调控水平,加强标准化菜市场改造。支持建设改造区域冷链物流基地,增强冷藏、加工、配送等综合能力,连接产地、销地和集散地,与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地冷链保鲜设施等错位衔接,畅通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支持商贸流通领域物流标准化、智慧化改造,推广智能仓配、自动分拣、无人配送等设施设备,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二)建设生活必需品流通保供体系。聚焦生活必需品重点品种,建设改造流通保供重大设施,优化网络布局。提升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保供能力,增强储存、加工、分拣等功能。提高骨干仓储加工配送能力和效率,布局一批区域应急保供中心仓。强化消费终端网络网点建设,提升末端配送、应急投放能力。完善生活必需品储备调控体系,加强肉、菜、小包装和应急食品等储备建设。改进信息监测和预测预警。建设改造“平急两用”备用场地等,预置部分设备设施。
(三)完善农村商贸流通体系。支持改造升级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完善农产品商品化处理设施,促进农村消费和农民收入双提升。支持健全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站点,发挥邮政、供销和农村经销商网络优势,整合消费品、农资下乡和电商快递资源,大力发展共同配送,降低农村物流成本。
(四)加快培育现代流通骨干企业。支持传统批发零售企业数字化转型,整合线上线下营销网络,发展集中采购、统仓统配、即时零售等,向社区和村镇延伸服务。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依托骨干流通企业建设数字供应链服务平台,提供国内外市场开拓、品牌孵化、集采集配等服务,为中小企业发展赋能。鼓励骨干流通企业与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跨界融合,构建产供销储运协同供应链,加快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统筹使用补助资金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新建、改扩建废旧家电专业型分拣中心以及包含废旧家电家具等业务的综合性再生资源分拣中心,拓展再生资源集聚、分拣、消纳等功能。支持以县城和乡镇为重点,结合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升级改造,建设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中转站点或配套设施,畅通家电消费循环。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申报项目为郑州市域内投资建设的商贸流通项目。
(二)申报主体应为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及运营主体。
(三)申报项目符合五个重点支持方向。
(四)申报项目原则上需在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前达到验收或阶段性验收条件。
(五)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统计监测、行业预警、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工作。
(六)项目没有获得或申报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及国债扶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项目申报:
(一)被列入失信名单的。
(二)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或严重违规违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申报主体需提供的基础资料应包含:
(一)郑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承诺书。
(二)郑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
(三)郑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绩效表。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企业申请报告。
(六)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实地核查确认函。
(七)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八)项目实施相关批准文件及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材料(如有)。
(九)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需可扫码查验)。
(十)项目资金来源证明(包括自有资金存款证明,银行贷款合同,吸纳风险投资或其他资金的证明文件等)。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流程
(一)项目申报主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所在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资料。
(二)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就申报主体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审核通过并经实地核查、符合支持范围的项目,填写《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实地核查确认函》《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初审通过项目汇总表》,并在以上资料及《郑州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和专家组对开发区、区县(市)报送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报告(该评审不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四)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后,列入试点建设项目库。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并按要求向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商务局,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若出现重大情况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完成后向所在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商本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审核,审核合格的以红头文件形式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联合第三方机构对开发区、区县(市)审核合格的项目进行验收审计,并由第三方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商本级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商务局:
(一)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总体目标和主要建设内容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完成项目总体目标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有上述行为的,市商务局将项目实施单位列入黑名单,并视情节轻重取消实施项目资格、追回已拨付资金、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根据验收结果审核认定拟补贴项目,并在市商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工作程序,申请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不予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根据申报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于重大项目在实际投资超过拟投资总额的50%以上后,由项目主体提出申请,市商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可组织阶段性验收,并视情按比例进行资金拨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额管理,用完即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试点建设工作结束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