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16049270/2024-00086
  •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 规章
  • 2024-12-27
  • 2024-12-27
  • 通知
  • 郑科规〔2024〕6号
  • 有效
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教育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教育局

                          2024年12月27日

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措施》(豫办〔2021〕2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豫科〔2022〕1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开发区、区县(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在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围绕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从事编程、机器人、科学探索实践(不包含小学科学、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的实验)、脑力思维等线下科技培训服务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 管理职责。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等工作的宏观指导。各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核和监管,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教育、民政、市场监管、城建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监管原则。培训机构准入审核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管理、公开便民原则,坚持事前审核同意与事中事后监管并重。

第二章  审核设立

第五条 设置条件。培训机构设置应当符合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相关规定,在举办者、机构名称、开办资金、举办场所、组织建设、从业人员、培训材料、规章制度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第六条 审核流程。培训机构审核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到同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达到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简称监管平台)合规要求。培训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新设培训机构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申请,实行一点一证。

(一)名称及场地预审。培训机构举办者至所在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

(二)办理审核。培训机构举办者完成培训机构名称、场地预审核后,向属地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按照《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申请设立材料清单》提供申报材料(附件7)。

1. 受理。举办者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性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属于审核范围、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2)。

2. 审核。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在出具《受理通知书》后20个工作日内,对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地查看培训机构场地建设(含消防验收、环评报告)、设施设备、从业人员、培训材料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对不符合设置标准的,向举办者进行反馈,举办者如继续申请设立培训机构,达到相应标准后,重新提出申请。

(三)办理登记。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办学审核同意书”。培训机构应于取得“办学审核同意书”20个工作日内,至所在地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四)教材监管。培训材料应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坚持凡编必审、凡用必审。培训机构负责培训材料的内部全面审核,组建内部审核队伍,建立编写审核制度,并提交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外部审核。

(五)资金监管。举办者在完成法人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持《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和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开设银行监管专用账户,办理资金监管手续,按规定足额缴纳风险保证金。

(六)平台监管。举办者在完成法人登记后20个工作日内,在监管平台注册账号,录入相关信息,完成上架课程、核验监管账户、开通线上支付,全面纳入平台监管。集团化办学的培训机构需在平台内完善相关信息。

(七)公示。举办者完成法人登记、达到监管平台合规等要求后,由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地科技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完成培训机构设立程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每季度向市科技主管部门报备审核登记情况。

第七条 信息变更。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名称、地址、教学内容、从业人员、收费信息、管理制度等办学条件发生变动的,需及时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监管服务平台更新信息。

(一)变更举办者。营利性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由原举办者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的由决策机构提出,经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同意,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4),并提交变更决议、变更协议、修改后的章程,以及拟变更后举办者的信用状况证明,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无犯罪记录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

(二)变更人员。变更教学管理、财务、教学教研等人员,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4),同时按照申请设立材料清单(附件7)提交相应人员的材料进行变更,人员离职需提供离职证明材料。

(三)变更名称。由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4),名称应符合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提供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变更企业名称保留告知书》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提供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名称变更后涉及的相关材料。

(四)变更办学地址。由机构的决策机构提出,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培训机构变更申请登记表(附件4),并提供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和拟变更办学地址的证明材料。

变更办学地址的,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和消防等相关部门联合现场勘察。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告知,对符合要求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培训机构持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审核同意书》到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进行变更。

第八条 机构终止。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核准,提供下列材料:

(一)《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备案表》(附件5);

(二)决策机构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会议纪要;

(三)财务清算报告和债务清偿报告;

(四)机构剩余财产清单;

(五)对现有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情况报告。

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对拟终止办学的培训机构进行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结束且无异议的,同意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向监管平台申请办理退回风险保证金。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培训机构在培训活动、招生、广告、合同、年报等方面,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行业自律。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教学行为自我管理和约束。

(一)应当制订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

(二)培训机构选取教材要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应当选用培训课程计划相匹配的教材,采用自编教材的,必须建立培训教材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严禁提供境外教育课程。所用教材或变更教材应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备,未经报备不得使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科技主管部门开展抽查、巡查。

(三)应当按照审核部门核定的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应当制定年度培训大纲,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严禁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从事学科类培训。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培训机构应按照信息公示的有关规定,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审核同意书、办结通知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培训对象、收费项目及标准和依据、收退费办法、培训课程、安全管理制度、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十二条 安全责任。培训机构应当履行本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质量、消防、食品、治安保卫、卫生健康、疫情防控、防汛应急、网络信息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置机制,落实安全防范和疫情防控措施,按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事故应急疏散演练,配备基本防护用品,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开展科学实验活动应当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报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设施安全和管理要求(GB/T43857-2024)》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日常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履行校外培训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职责。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联合教育等相关部门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发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不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20)》《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教监管厅函〔2022〕9号)《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教政法〔2019〕17号)等文件要求的,应及时函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党建引领。按照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建工作的要求,培训机构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培训方向,同步完善监管平台的党建信息。

第十五条 收费管理。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相关规定进行收费,使用监管服务平台售课、销课、结算,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60课时的费用,且不超过5000元。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合同要按照教育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签订。

预收费资金应全部存入预收费托管专用账户,实行动态监管“一课一消”。风险保证金额度根据机构规模大小由各地确定,实行动态监管,但最低额度不得低于培训机构收取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3个月)的费用总额。

第十六条 年报机制。建立培训机构年报制度,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开展年报,年报的主要内容为年度办学情况、招生简章发布情况、财务运行状况等,通过年检的培训机构,由所在地科技部门在官网向社会公布,“审核同意书”有效期满的予以换发。对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的、违法违规办学的、限期未纳入监管平台的、限期拒不整改的,拒不接受年报的、年报不合格的,取消其“审核同意书”。

第十七条 负面清单。全面推行黑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核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对有负面清单(附件11)行为的培训机构,视情况下发整改告知书,限期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直至取消“审核同意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科规〔2022〕3号)到期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准入指南(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级对培训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科学技术局、郑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中原路233号 邮编:45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