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物局
关于印发《郑州市文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郑州市文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五日
郑州市文物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机关重大行政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郑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9—2013)》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物工作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安全监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局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党委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五条 局机关各处室为相关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重大行政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局法制部门应当为本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二章 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文物工作中长期规划、重要阶段性工作计划;
(三)决定涉及文物工作监管体制、制度、基础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文物工作监督检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人事奖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处理重大文物违法案件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局年度经费预(决)算、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八)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章 方案准备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按下列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决策承办处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经科学分析,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
(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市文物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局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八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九条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处室负责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四章 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提交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主要领导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四条 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主要领导的决定。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六条 执行处室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决策执行处室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负责本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方案和局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督查情况。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本局或者执行处室提出质疑或建议。
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决策公开
第十九条 制定和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条 重大决策信息通过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适当途径予以公开。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决策程序,而做出决策的;
(二)擅自改变集体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三)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五)集体决策出现偏差和失误的,或做出与法律、法规相悖的决定;
(六)严重违反保密纪律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