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停车服务保障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印发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实施。
2025 年1月13日
市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实施办法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引导市民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郑州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郑政文〔2018〕17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百姓城管 服务百姓”理念,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为导向,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引导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有序发展,为市民提供便捷、绿色的出行方式,推动绿色低碳出行,促进郑州中心城市建设。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市内五区和三个开发区范围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
三、职责分工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市级统筹、属地监管、企业主责、多方共治的原则。
运营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适时出台相关考核管理办法及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并监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及停放。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相关数据的录入工作,并根据郑州市市民对互联网自行车的出行需求、城市承载力等因素科学对全市互联网自行车容纳规模总量进行测算。
四、规范经营
企业应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自觉接受政府和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一)经营管理
1.运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线上线下专职管理和运维人员,并建立运营企业的信息平台,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立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服务的运营模式、服务管理、押金退还、处理投诉和纠纷、用户交通违法惩处(黑名单)等有关机制。
2.运营企业信息平台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遵循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应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运营企业的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相关数据应接入市级管理平台。
3.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车辆运维和停放管理制度、日常工作和重大事件的影像存放制度、网络及信息安全制度、押金管理制度、故障车辆回收管理制度等基本经营管理制度。
4.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对所属运维人员的管理、考核制度,根据不同岗位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运维人员的管理水平;应实时掌握在岗的运维人员位置信息,并将相关数据接入郑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监管服务平台。运维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期间应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保持仪容端庄整洁;服从工作监督和考核。
(二)车辆管理
1.质量管理
(1)车辆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应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2)车辆应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的卫星导航定位系统。
(3)车辆性能应完好,及时回收故障、破损、废弃车辆。
(4)车辆车身应整洁,不得违规设置广告;车身有张贴小广告现象的应及时予以清除。
(5)车辆自身二维码应清晰安全,避免二维码陷阱给用户造成损失。
2.投放管理
(1)企业组织旧车淘汰、新车投放等,应告知主管部门。
(2)企业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户运营区、可停区和禁停区;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全部投运车辆具备超区域骑行静止一分钟落锁功能,对不按规范要求骑行、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
(3)大型商业区域、重要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学校、医院、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应当按辖区要求实施专人定点驻守管理。
3.运维管理
(1)运营企业应当组建专业运营维护团队,配置足够的维护人员,维护人员应当实行网格化,定人、定点实施维护。
(2)运营企业应配置专门的调度车辆,调度车辆车身要统一涂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维调度”标识、服务热线等,便于交管部门识别。
(3)运营企业应安排专人调度地铁站、火车站、公交场站等城市重要交通枢纽站、城市重要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防止区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大面积堆压。
(4)单车企业应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应加强对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突发事件的车辆管理,确保街面秩序整洁,不产生舆情等。
(5)运营企业应配备有专门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仓库和维修点。入驻我市的各家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在我市配备仓库用于维修和集中调度车辆(仓库可多处配置,仅限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停放和维修)。禁止运营企业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空间用于车辆存放、周转和维修。
(三)服务管理
1.运营企业应当利用网络对用户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签订服务协议,实现对用户的实时可查、事后倒查,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2.运营企业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3.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公示用户使用中发生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理赔程序、赔偿范围。用户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积极协助进行办理。
4.运营企业应公开本市的服务监督电话、服务热线应当保证24小时开通。
5.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五、监督考核
市城市管理局将按期组织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停放管理、车辆投放管理、重点区域管理、停车点位设置、联合限制骑行、用户社会责任、加分项目等内容。对共享单车管理的考核评比工作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采取月考核、季度总评的方式进行。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5年1月13日印发